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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质量行政处罚对刑事司法机制的冲击及解决路径

2017-08-25王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王伟

摘 要:刑事司法介入产品质量监管本来是产品质量法自身特点所决定的。但是,現实中对产品质量违法犯罪行为的“以罚代刑”想象严重,其根源在于我国立法对产品质量监管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之间界限标准不合理。本文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应去除“以数额入罪”的模式,而将具体的违法行为定位为一种犯罪,并配置相应的刑罚。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刑事司法;以罚代刑

近年来,学界已开始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适用衔接,但具体到产品质量法领域中,学界尚缺乏应有的关注。本文以此为题,拟在明确刑事司法介入产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性及其局限性,分析产品质量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冲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并寻求解决问题的基本路径。

一、刑事司法介入产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性及其局限

市场经济在为人们提供机遇和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带来欺诈、垄断以及恶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更为可怕的是,市场自身的调节机制无法根治这些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以国家“有形之手”来适度干预市场活动便成为各国的共同选择。其中,刑事司法权由于具有与生俱来的众法之保障地位,当利益遭到侵害而其他的制裁手段却束手无策时,刑事法律就成为最后的保护。但是,在我国刑事立法中,产品质量监管的刑事法律规范集中在刑法典中,在应对产品质量问题时常表现出滞后性和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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