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处理出租房装饰装修物的纠纷
2017-08-25刘佳蕊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刘佳蕊
摘 要:房屋租赁现象在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承租人为了最大限度的提高租赁房屋的效能,往往对所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因此,产生关于房屋租赁中装饰装修物的归属及利益返还问题的纠纷,这也成为法院审判中的难题,该类案件的处理在理论界及审判实务界均引起了高度关注。因此,有必要对处理此类纠纷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装饰装修物;现值损失;残值损失
一、立法的背景
李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期为五年,张某搬进后觉得该房屋需要装修一下,于是就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装饰造价为60万元。上述情况,背后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例如,对房屋的装修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事先达成协议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既没有事先约定也没能使事后协商一致,装饰装修物该如何处理?在实践处理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是比较复杂的。鉴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国《合同法》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条是关于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规定。其立法目的:①便于承租人行使租赁权,方便承租人的生产和经营;②不损害出租人的利益。
对租赁物改善或增加设施装修所引起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会设计到多个法律领域:首先,改善或增加的设施涉及民法物的分类问题,可分之物与不可分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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