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拐卖妇女到色情场所组织卖淫案件原因分析
2017-08-25段博亚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摘 要:人身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世界各国无不把拐卖人口犯罪规定在自己的刑事法律中并予以严厉的打击。拐卖妇女罪是世界各国严厉打击的重要犯罪之一,它是一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罪名,这种犯罪行为的蔓延和扩展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鉴于拐卖妇女行为严重导致的社会危害性,尤其是拐卖妇女到色情场所组织卖淫活动,更令人发指。我国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都对拐卖妇女罪做出了规定,而且越来越完善。这就为司法实践中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现行有关拐卖妇女罪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着不尽完善的地方,使得理论界对此争论不休,司法实践中对日益猖獗的拐卖妇女罪也出现侦查难、立案难、起诉难的问题。
关键词:拐卖妇女;司法实践;立法缺陷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賣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我国刑法对于此类犯罪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且将拐卖妇女从事卖淫,法定升格为加重情节。死刑的适用让我们看到立法者对此类犯罪严惩的觉醒,但是“历而不严”的立法模式对司法实践中犯罪拐卖妇女又使其卖淫的行为有增无减,并且对于一部分犯罪行为难以侦查、立案当然也影响到之后的起诉和审判环节,这的我们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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