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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标的在先使用权

2017-08-25李烨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李烨涛

摘 要:商标在未注册的情况下商标使用者的权利如何进行法律保护是近年来学界一直热议的问题,国内学者提出了商标在先使用权的问题,对于没有注册的商标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一定范围内的保护,这对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保护未注册的商标也十分必要。

关键词:商标权;在先使用权

一、商标及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概念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在我国《商标法》中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的是自愿原则经营者对自己使用的商标可以选择进行或者不进行注册登记,这样一来,在市场上便出现了注册商标和没有注册的商标。我国现行《商标法》对于未注册的商标只在管理上进行调整,对其保护主要表现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当中,其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当中只规定了对于抢注行为的制止,但是对于商标抢注成功之后,商标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停止继续使用该商标及损害赔偿等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可以将商标在先使用权界定为:即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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