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政策法规体系研究
2017-08-25张晓玲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18期
摘 要:通过政产学研用的概念界定及我国目前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特点分析,提出以《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促进法》为基本法,包括主要的法律制度、服务于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法律制度的配套政策体系和地方性政策法规支撑体系的一个相对完整的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政策法规体系框架,并提供完善的思路和具体的对策。
关键词:政产学研用;政策法规体系;协同创新;促进法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8-0195-03
一、政产学研用的内涵界定
从本质上来看,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是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三种创新主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和优势互补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共同进行技术创新,在政府等外部主体的协作下,实现从科研到产品再到市场的良性循环的一种创新形式。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内涵应包括主体、核心、目的等基本要素。其主体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类主体,内部主体包括企业、高校以及科研机构,外部主体包括政府和社会中介组织等机构以及目标用户;其目的是加快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其核心是协同技术创新。据此,本文将“政产学研用”内涵界定为: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内部主体,在政府和科技中介组织等外部主体的支持下,根据目标用户需求,发挥自身优势,协调、整合技术创新要素,加快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总过程.
二、我国目前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特点分析
(一)政府发挥引导、协调与规范协同创新的重要作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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