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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

2017-08-25胡棕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18期

胡棕

摘 要:违约损害赔偿是合同违约中受损害方最常见的救济方法。其中的减损规则实质上属于受损害方的单方行为,在损害发生后如不减少自己的损失,则就损失扩大部分不能获得赔偿。这样的规定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了合同双方利益。各国国内法中对减损规则都做了不同规定,增加了国际贸易的阻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公约》出台了一套适合国际商事的违约损害赔偿规则,减损规则也得到了各缔约方的认可。

关键词:CISG;违约损害;减损规则;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8-0193-02

减轻损害规则最先是从英美判例法上发展而来,后来美国《统一商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中均对减损规则做出专门规定。但两大法系对违约的处理方法存在根本差异:英美法中,守约方在对方违反合同义务后,负有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而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而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合同一方违约后,另一方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属于道义上的行为,只有在他也存在过错时,与违约方构成共同过失,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对扩大的损失不予赔偿[1]。

正是由于两大法系的差异,在国际商事交往与国际贸易日趋频繁的今天,CISG公约将两大法系包括减轻损失规则的相关损害赔偿规则进行统一与协调,具有重要意义。①

一、减损规则的性质

减损经常伴随它的一个搭配是减损义务,然而减损究其本质是否属于受损害方的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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