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性信息披露衡量指标体系的构建
2017-08-24王伟
现代企业 2017年7期
王伟
中小板的企业基本是民营性质,在企业战略方面存在着一些内在特性,作为公众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是极度必要的。中小企业板作为主板的重要构成板块,由于其特殊性,在管理方面应该与主板进行适当区分,实施独立的管理模式,要实行比主板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深交所针对中小企业的自身特点,制定了一系列的特别规定。2004年5月特别颁布了关于中小板的三项规定,同时明确指出中小板相对于主板应该要更加强调信息的透明度以及披露的及时性。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业务办理行为,提高工作透明度,深交所于2008年9月再次制定出涉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业务手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要从根本上改观,而不是流于形式。这样才能形成有利于中小板运行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稳步发展和日益规范。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中,基本以披露强制性信息为主,自愿地进行信息披露是根据市场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作为两种不同的披露形式强制要求也好,自愿自主也好,既是相互矛盾的,又是相互联系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如今的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可能会变成将来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对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而言,由于其特殊性,更要实行比主板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就必须从根本上改观,而不是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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