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音乐专业课程教学中以课育德的理论建构

2017-08-23周勇刘新敖

文学教育下半月 2017年8期
关键词:社会公德私德专业课程

周勇+刘新敖

从根本上来说,音乐艺术是关于“人”的艺术。音乐艺术的呈现和确认,与人的情感、想象和价值密切关联,他人对于音乐艺术存在的直观感受、理性思索和审美阐释,无不影响着音乐艺术各个方面,音乐专业课程的教育活动,概莫能外。关于音乐专业课程的教育和改革,并不是一个新的话题。在既有的大量研究中,研究者们大多从音乐专业的相关课程入手,来探究教学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现状并进而寻求解决的途径。显然,已有的研究,大多关注到了课程教学过程当中较为细致的要点,也提出了相应教学模式作为解决策略。但是也不能否认,如此把脉问诊当前音乐艺术的专业教学,不可避免地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嫌疑,因为准确认识到音乐是关乎“人”的艺术,是关乎人与人之间社会性关系的一种体验和审美行为。换句话说,音乐作为“人”的艺术与道德行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这也是探讨音乐专业课程教学背后本质性、关键性和前提性的问题。所以,在社会和人类关怀的大视野中,在知识、技能和艺德的相互关联中来探究音乐专业课程教学,方能跳出传统教学模式的窠臼,实现艺术教育的本质目的。

一、在音乐个性培育中建构主体私德

古往今来的音乐艺术作品,无不是风格各异,特点突出,“对音乐个性的重视与遵循是音乐家历来的共识与追求。”音乐专业课程教学在遵循音乐美学的通用法则,传授音乐艺术的共通规则的同时,充分激发受教育者的艺术潜能和创造个性,在共性基础上实现艺术的创新、创造,无疑是音乐艺术教育成功的重要标志之一。换个角度而言,立足于人类主体的角度来看,音乐的个性培育,就是要直面人类生存的精神状态,向学生敞开无垠的精神世界,利用各种可以发展的专业学习资源,激发学生主动探索音乐知识、结构和意义的形成,确立自己的发展目标,引领可以企及的未来生活。就此言之,音乐教育中的个性培育,本质上就是要从艺术的角度、在个体本质发展的角度,谋求对个体的、私人的恰当定位和客观认识。因此,音乐专业课程教学,在道德领域观之,实是建构主体私德的重要方式。

所谓私德,就是主体在以私人身份与他人的交往中、在私人领域行为中所体现出来、一种维护个体合法合理的私人利益的德性。中国音乐教育、乃至中国传统教育的文化语境,在儒学所奠定的伦理体系中,历来强调以私德为主导,并进而由私德的扩展到社会政治和公德领域。自先秦而来,儒家即看重音乐形式和内容的审美和教化作用,“尽善尽美”的艺术教育准则实则是伦理道德规范的视角,囊括建立于私德基础上的、通过艺术教育而实现的社会合理化。具体到当今音乐专业课程教学中,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音乐个性培育中主体私德建构。

一方面,通过音乐专业课程教学的审美认同明确个体责任伦理。孟子标举性善论,希望以个体自我德性的醒悟和修养,达成自我完善并最终实现社会的合理化,这一道德逻辑思路被后来的大儒们逐渐强化并成为贯之于传统艺术、政治及社会各领域的法则。撇开这种由个体而及社会的伦理政治模式不论,以此观之,音乐专业课程教学中以个体之“美”而通达个体之“善”,却是完全必然、必要的。教学活动中的审美认同,使学生作为主体得以确证自我,艺术审美感受的生成,使孟子及儒家大儒们所期待的那种德性醒悟和修养达成成为可能,至少在个体的意义上,个体对自我的意识、主体责任伦理的形成在音乐教学活动和审美感悟中成为一种自觉。另一方面,通过音乐专业课程教学的情感体验实现个体伦理关怀。不可否认,当代社会生活语境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音乐专业课程教育教学面临着生活节奏加快、艺术消费碎片化风气的形成以及个体的多元消解等复杂环境,公共领域扩大意味着个体的安身立命、诗意栖居成为音乐艺术存在及其教育的重要责任。在此言说背景下,音乐专业课程教育理应紧紧抓住漂泊无依的精神个体,在情感的体验中,为私人精神和生活重塑伦理关怀,满足个体需求,亦适应时代变革。

二、在音乐价值传递中确立社会公德

当然,音乐专业课程教学中以个性培养为途径建构学生私德,并不只是培养、满足利己之心,如一味追求私利的话,必然会影响制约他人利益,与道德的本质背道而驰,而艺术教育正好相反,它是要在承认和保障个体私利的情况下——从艺术和人类本质的角度,是要在确证主体的前提下——以音乐价值的传递为导向,确立一种社会公德。在儒家思想被确立为主流道德价值形态的传统语境中,艺术和教育行为都被纳入到一种预设的、由个体而国家的家国政治伦理模式之中,私德是起点,私德公德很难得到区分,个体私德在很大程度上让位于极富政治色彩的社会公德。因此,当代音乐专业教育作为艺术教育的重要形式,其实承担着在主体角度区分公德与私德的重任。明确音乐艺术和音乐教育作为公共领域所展现的特性,正是音樂专业课程教育不可忽视的任务之一,因为这种展现“既可为我们亦可为他人所见所闻之物——构成了存在”,使他人对艺术的价值属性以及艺术活动者的德性、德行可见、可闻,也即使通过音乐专业课程的教学,使艺术价值以“善”的方式在公共领域得到传播,维护公共领域的道德存在。以价值的传递而确立社会公德,具体则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来考察。

首先,通过音乐创作意识的引导,在音乐与自然关系中发掘自然价值,奠定形成社会公德的基础。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制度是要在自然、人和政治之间达成“和”的社会效益,以此达成私德与公德的协同,也即天人合一是理想境界。在儒家的思想体系中,天人合一的最高形式,是君子代替天地自然,个体私德暗合社会公德,一切都是自然而言。从音乐创作的角度来理解这种文化传统,这至少包涵几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创作主体面对生命本体的自然而然,使创作主体真正成为与自然同一的生命形式本身。在教育中对主体生命的尊重,将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本来就是教育的应有之义。当前,音乐创作教育过程中的科学化、精英化和专业化,遮蔽了音乐的多元价值,“音乐匠”取代了“完人”,“自然”的“人”的丧失并不是音乐专业课程教学的目的。二是在声音的感知和创造上,追求“人化自然”或“自然的人化”,把自然的声音当成艺术的源泉,把音乐音响当成自然声音的升华。如此,在音乐创作的教学和实践中,音乐艺术的自然属性得以拓展、开发和涵养,主体私德完善的基础上,为其完备人性的建构、社会公德的培育奠定了实然的基础。

其次,通过音乐表演潜能的激发,在音乐与自我关系中确证自我价值,塑造建构社会公德的主体。音乐表演是音乐专业课程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是音乐以艺术形态呈现的一种公共空间的生活形式。当现代生活中,公共空间挤压私人空间,个体的精神与灵魂寻求慰藉的领域日渐逼仄,因此,现代教育和现代艺术都不可能回避一系列问题:如何面对自我?如何成为自我?如何在他者面前表现自我?众所周知,“音乐教育围绕完备人性的建构与发展,由人的音乐性的涵养与传承所产生的一系列关系及其意义,就构成了音乐教育的价值关系体系及意义或价值。”而“人性的建构和发展”最为核心的环节,就是在处理与自我的关系中,发现并确证自我。就音乐专业课程教学而言,对于学生音乐表演潜能的激发,无疑是这种确认形成的最好方式。席勒就曾说过,人类从物质的游戏飞跃到审美的游戏,最为关键的环节在于自由形式的形成,而这种自由的艺术形式,来源于想象力的创造和确认。音乐表演范式的传承和创造,于内,是对自我的体认和确证,于外,则是以艺术方式呈现一种主体自我价值和生活方式,进而学会怎么与他人相互。换一种说法,“就是说,怎么样与‘生人相处,在‘公共空间中应该如何表现,什么才是对别人的尊重与自重,这些才是对我们的孩子们来说更为紧迫、也更为现实的‘公德教育,或者说成是‘如何在公共领域里与生人共处的生活方式教育”,这样,避免主体因公共空间的蔓延而导致主体的消解,塑造社会公德践行的自由主体。

再次,通过音乐受众群体的培育,在音乐与社会关系中弘扬社会价值,达成践行社会公德的目标。有研究者就指出,“在音乐教育中,音乐的产品(形式),过程(实践),形形色色的个人体验,以及这些体验在个人和社会中产生的效应(所指和情感),无不与特定的文化和历史相联系。”音乐专业学习者是最专业的受众群体,培养好这一受众群体,又能使这一群体发挥其音乐艺术接受和批评的引导功能,实现音乐艺术价值在社会中的传播。在更深层层面上,音乐作为一种审美艺术形式,从人与社会的视角来看,必然承载着某种特定的社会价值观念,正如美国音乐教育哲学家雷默(Bennett Reimer)所说,音乐不论是在以何种方式形成,以何种方式表现,以何种方式作用于受众,它都总是会存在于特定的信仰和价值之中,也就是说,音乐教育活动,总是与社会具有深刻的文化语境关联性。]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虽不推崇传统儒家所主张的“德本艺末”的艺术教育理念,但是在当前公共领域发生结构转型的特殊社会时期,人与人之间交流日渐繁复,“公”的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迁的前提下,通过在音乐专业课程教学中,对于受众意识、接受与批评能力的培养,建构社会价值观念,达成社会公德的认同,是音乐专业课程教学之必然。

三、在音乐实践教学中发展职业道德

音乐专业课程教学是要通过学校教育,为社会提供专业人才,是音乐专业课程实践教学和整个教育行为由课内到课外,校内到校外的延伸。而职业道德就是道德修养的一种外化,是人们在其职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体现着某一社会职业的道德要求。“由于我们把音乐实践和教育首先视为实践,因此应提供一个概念。实践是基于社会的、复杂的、连贯的、合作的行为,随着时间的增长形成自己的道德规范体系。”音乐专业课程教学最终要落实到音乐实践活动之中,而音乐教育活动,在一定意义上则正是以实践为导向,并最终落实到职业活动之中,從而在这种连贯性的、复杂的行为中体现出道德修养、道德准则和道德行为。

首先,在课堂实践的环节培养职业道德意识。有研究者指出,在意义和价值的传播方面,音乐与数学、绘画、物理学及其他学科不同,其在传递意义过程中所使用的符号,不是对物体、概念和愿望的特定的所指。音乐课堂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包括创作练习、表演尝试及音乐批评等,都是在一种蕴藉丰富的能指中进行的,在其中,职业道德意识理应占据一席之地。众所周知,职业道德具有自律性和他律性,职业道德的自律就是从业主体的职务感和责任心;职业道德的他律就是由外而内促进主体道德的自觉与自主性。音乐艺术的审美属性和价值导向,总是以潜移默化的方式逐渐影响人的,如此,在音乐专业课程教学中,音乐艺术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实现职业道德意识的建构:一是艺术作品本身的思想内容和形式感召力,因为艺术作为社会组织的形式,承担了组织和再组织的使命,透过艺术情感、形式的重新组织,社会关系、结构、以及时代和社会文化都得以体现,道德意识自然在其中占据重要位置。二是教师职业精神和人格魅力的影响;三是学生作为接受主体自身的艺术和道德感悟,在上述因素影响下,在课堂实践环节,职业道德意识建构成为可能。

其次,在社会实践的环节践行职业行为规范。音乐专业课程教学的延伸,是音乐艺术审美和道德内容在职业角色塑造过程中的体现。王次炤先生就曾指出,中国传统音乐审美观中,是否认音乐形式美的独立意义的,因为音乐美必须与声音以外的其他内容相关联,也就是求“善”。所以,实现教学教育活动从校内到校外的拓展,就是通过实践教学,提前让学生适应职业身份并明确音乐美的“善”的内容。实践活动的推进,体验的深入和规范齐头并进,使“已道制欲”成为一种深入人心的体认,如此,既得以“乐心”,又得以“道志”,“美善相乐”,职业角色确立的同时,音乐艺术之美、之乐,也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音乐专业课程教学“以课育德”是一个复杂的联动过程,它既是艺术本质的凸显,也关涉传统艺术精神的现代表现;既涉及到主体的自我体认与发展,也涉及到社会群体的理想与价值。如此来看,音乐专业课程教学“以课育德”,于内,是要以艺术教育的方式,让人们学会幸福地生活;于外,则是要在主体德性建构的基础上,实现社会道德的完美和进步,因为优秀和严肃的艺术工作者,“总是假设优美和崇高才是公众对艺术永恒的需求,并以此为目标不断追求,以求满足公众的真正需求”,这样,方能说是达成了教育目标。

参考文献

[1] 廖家骅.音乐的共性与个性[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89-94.

[2] 姜宝君,尹爱青.关于开放式音乐教学策略的研究:从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维度[J].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219-222.

[3] 张建英,罗承选,胡耀忠. 论私德建设的困境与出路:传统与现代的视阈融合[J].江西社会科学,2011(3):52-56.

[4] 田超. 公德、私德的分离与公共理性建构的二重性:以梁启超、李泽厚的观点为参照[J].道德与文明,2013(3):28-34.

[5] 吴琪. 先秦儒家音乐形式论对道德心的培养[J]. 《文艺评论》,?2014(2):85-90

[6] 戚务念,温海燕. 私德教育:当代道德教育的必然內容[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5(2):41-43.

[7] [美]汉娜·阿伦特著,竺乾威等译.人的条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38.

[8] 龚群.论公共领域与公德[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1):86-91.

[9] 余敏. 论音乐教育的多元价值:内涵、问题与对策[J].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6):122-127.

[10] 张业茂.音乐教育价值的“三重关系”及内在一致性[J].黄钟(中国·武汉音乐学院学报), 2011(3):118-126.

[11] [德]席勒.审美教育书简[A].缪灵珠美学译文集:第2卷[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219.

[12] 陈家琪.再谈公德与私德[J].人民教育,2014(4):76-77.

[13] 刘沛.音乐教育哲学观点的历史演进:兼论多维度音乐课程价值及逻辑起点[J]. 中国音乐,2004(4):154-162.

[14] B.Reimer.Why do Humans Value Music[A].in C. K. Madson. Vision 2020[ R]. Reston: MENC. 2000.pp.25- 82.

[15] 郭鲁兵.儒家的职业道德观[J]. 伦理学研究,2008(6):83-86.

[16] [加拿大]韦恩·鲍曼著,蒋聪译,谢嘉幸校. 音乐实践的道德意义[J].中国音乐教育,2015(10):9-12.

[17] Leonard Meyer. Emotion and Meaning in Music[M].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6:1.

[18] 宋希仁.职业道德的自律和他律[J].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3):20-27.

[19] 郭春林.形式的文化政治意义——试论新工人艺术团音乐实践的形式[J].文艺理论研究,2016(3):150-160.

[20] 王次炤.美善合一的审美观念及其对中国传统音乐实践的影响[J].音乐研究,1995(4):39-45.

[21] 蔡仲德.中国音乐美学史论[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8:80.

[22] 肖川,陈黎明.生命教育:内涵与旨趣[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3(4):30-36.

[23] 吕雪芬.社会公德是判断艺术的底线[N].光明日报,2007-10-31(05).

[基金项目:2014年湖南省高校省级教改项目:音乐专业课程教学中“以课育德”的教学模式研究(湘教通〔2014〕247号)]

(作者单位:湖南城市学院艺术学院)

猜你喜欢

社会公德私德专业课程
网络工程专业课程中的“双创”教育与实践
“问题解决”教学模式与专业课程思政的融合实践探究
“立德树人”理念下动画专业课程思政教育进课堂的思考
素质培养目标下经管“专业课程链”构建研究
以私德的培育促公德的成长
私德教育
“公德”与“私德”
公德与私德的“先后”
墨子政治伦理思想对当代社会公德培育的启示
试析当代大学生社会公德失范现象及其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