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城市的建设困境与法律对策
2017-08-23□罗艺
理论月刊 2017年7期
□ 罗 艺
(1.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生态城市的建设困境与法律对策
□ 罗 艺1,2
(1.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力推进,全国各地掀起了建设生态城市热潮。近年来,生态城市建设推进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比如城市建设定位,生态城市、低碳城市还是生态低碳城市,一些地方出现了违背生态规律的“伪生态文明建设”,局部范围甚至出现蔓延倾向,生态城市建设存在认识误区、建设误区、生态折腾等等问题。如何解决生态城市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走出建设误区,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生态城市建设的现状分析入手,剖析生态城市建设存在的问题,在借鉴日本《生态城市法》等规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生态城市建设的法律对策,保障生态城市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生态城市;建设困境;法律对策;制度保障
法国经济学家卡里纳·巴比尔说,“任何一种可持续发展战略都离不开城市,它们在我们所面临的一切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卫生或文化问题中居于核心地位”[1]。城市化发展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主流趋势。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城市的发展,城市的生态环境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我国是世界上城市化进程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近年来快速的城市化使得我国人口结构发生了里程碑式的变化。2011年末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首次超过50%。2015年中国城镇化率达到56.1%,2016年末常住人口城镇化率57.35%,比上年末提高1.25个百分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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