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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视点:标准化法律问题研究

2017-08-22

求是学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强制性效力专利

主持人简介:谭启平,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研究室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国家精品课程及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负责人,创新型国家建设法治研究院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重庆市第二届学术技术带头人(民商法学)等。主持承担完成《政府财政科技投入重大项目监管重大问题研究》《民事主体制度》等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及多项重庆市软科学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重点项目;科研和教学成果多次获重庆市人民政府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科技进步二等奖、三等奖等。

主持人话语:标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基礎性和战略性作用。我国现行的《标准化法》制定于1988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政府管理职能与方式的深刻变革,《标准化法》的许多方面已经不能满足或适应我国深化改革和全面发展的要求,在此情形下,《标准化法》的修改即十分必要。2017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的议案。为《标准化法》修改完善建言献策并贡献智慧,是法学界义不容辞的责任。2017年6月29日,中国法学会召开《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专家咨询会,会议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组文章,是作者们长期关注标准化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直面标准化法修订中强制性标准的法律效力、企业标准、标准必要专利以及标准与法律关系等热点难点问题,契合了《标准化法》修订的需要。我们期待,这些研究成果,能对我国《标准化法》的修订及相关政策完善、标准化法治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展开和深入有所裨益。

我国现行《标准化法》赋予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实施效力。然而,强制性标准在私法上的效力如何,尤其对合同效力有怎样的影响,是我和博士生应建均文章的核心论题。我们认为,强制性标准不能成为认定合同效力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内容,而应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范畴。我们的观点,有待理论界的批评指正,更期待司法实践的回应。

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制度是我国标准化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创新,其目的在于替代原有的企业标准备案制度。陶丽琴教授和博士生陈俊华的文章,拨开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制度在实践中的层层迷雾,直指该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认为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应为企业的权利而非义务,具体制度设计应沿此法理路径进行,这些观点,值得认真重视。

标准的公共属性与专利的私有属性的结合,引发了标准必要专利问题,这是近来知识产权领域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陈永强教授的文章针对《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5条涉及的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义务与权利救济进行了探讨,提出的建议颇具参考意义。

标准与法律虽是并行于两条不同轨道的规范机制,但现代立法越来越借助标准达致其有效实施之目标。于连超博士的文章以“标准支撑法律实施”为题,以比较法之视野,论述了标准支撑法律实施的制度体系,说理充分。作者从我国政策和实践出发,提出了标准支撑法律实施的若干政策建议,研究结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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