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非常损失规则在追续权中的适用
——基于我国著作权第三次修改送审稿中追续权入法的思考
2017-08-16吕培英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14期
吕培英
(710122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浅论非常损失规则在追续权中的适用
——基于我国著作权第三次修改送审稿中追续权入法的思考
吕培英
(710122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著作权利的行使与保护在知识经济时代中日益重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大幅度修改也应运而生,其中一个主要变化便是追续权入法。追续权在于保障“贫穷”艺术者与高价作品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激励作者创作,以实现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但从学说学理上分析,追续权的正当性来源还有待商榷;从各国实践经验证明,追续权能否有效、合理实现还有待考量。
非常损失规则;追续权;著作权第三次修改送审稿
一、追续权的正当性来源
追续权一般是指艺术作品原件被出售后,作者在该艺术品被再次出售中分享一定数额的收益的权利,设立初衷在于实现贫穷艺术者与高价作品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激励作者创作作品。讨论追续权立法目的或来源是否正当,首要解决艺术作品的价值来源。
肯定说学派根据固有价值论认为艺术作品具有潜在的升值空间。这种潜在的增值很大程度上归因于艺术家的创作和努力。[1]艺术作品的增值正是体现在艺术家对其他作品的持续创作中所积累的名誉。
二、非常损失规则适用于追续权的正当性来源
一般认为追续权来自于非常损失规则,其基于有偿法律行为中有明显不平等事实的存在,为实现契约正义受损失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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