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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污染下的侵权责任简析

2017-08-16赵勇博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赔偿损失民事责任法人

赵勇博

(300000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

论水污染下的侵权责任简析

赵勇博

(300000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为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是由于对环境保护的不重视,在巨大发展的同时也为生活环境带来了巨大的污染。水污染带来的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从其主体、侵害对象、归责原则都与一般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本文从水污染侵权的一般特征出发,对它的特征、要件、立法等方面给出了自己的见解。

水污染;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一、我国水污染侵权现状分析

1.我国水污染现象的分析

自我国建国以来国家为了尽快发展因而大力发展工业,改革开放之后更是重点发展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因为各种局限性不得不将经济的发展建立在环境的牺牲之上,导致目前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中,有着9.2%的水体丧失使用功能,24.6%的重点湖泊(水库)呈富营养状态,不少流经城镇的河流沟渠黑臭,全国地下水超采面积达到23万平方公里,引发地面下沉,海水入侵等严重生态问题,另外我国近80%的化工企业及建设设在沿河沿岸,人口密集区域,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有违法排放的情况,造成饮用水安全威胁,1995年起,全国共发生上万起突发水环境事件,面对严峻的水污染形式,自“九五”开始,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水环境工作,“十一五”以来,更是大力推进减污减排,先后出台《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以保护水环境。

2.水污染带来的侵权现象及侵权责任

水污染侵权是指因人的活动造成水体受到污染,从而造成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益遭到损害的侵权行为。水污染侵权实质是一种特殊的环境侵权,相对于传统侵权最大的特点是将环境权益纳入客体范围,具有主体的不平等性,侵权范围广泛性,损害后果复杂性等特点。

水污染民事侵权责任是指水污染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或环境权益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水污染侵权造成的民事责任不但包括排除侵害、赔偿损失等基本方式,还有环境权益的损害赔偿等新型内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项:生命丧失或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排除侵害及所需费用,环境权益受侵害造成的其他损失赔偿,具有救济、修复、预防和惩罚等功能。

二、水污染侵权的一般特征

1.水污染侵权责任的主体认定

侵权民事责任主体,是指其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在民事责任领域,一般讲求“谁侵权谁负责”的原则,禁止株连无关的他人,由侵权责任人直接负责承担和承受法律后果。

在水污染侵权事件中,造成污染的当事人往往是大型企业或工厂,具体由企业或工厂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等具体执行人员的操作或指挥不当导致的,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在实践操作中,企业或工厂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等具体执行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法人行为,最终由法人予以承担责任,因此水污染侵权行为虽然可能是由某些具体的工作人员造成的,但由于属于职务行为,因而由其所在的法人组织承担责任,法人组织或企业为责任主体。

2.水污染侵权受害对象的认定

水污染侵权受害对象是指在水污染事件中,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利益受损害的受害者。一般包括两类:

(1)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只要在水污染事件中由于水污染受到财产、人身等各方面权益的损害,都可以作为受害者向污染侵权人请求消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2)普通公民,由于普通公民往往作为弱势群体,面对突发的水污染事件,往往对公民个人财产权、身体健康权、生态环境权等权益造成危害,因此但凡因为水污染受到财产、人身等各方面权益的损害,也都可以作为受害者向污染侵权人请求消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3.水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补充原则。

水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属于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一种,依据《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在《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同样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综上所述,我国在水污染侵权认定上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我国水资源防治的法律不足及建议

1.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救济的不足

虽然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者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进行赔偿损失,但赔偿的前提是以污染者具备赔偿能力并能够实际进行赔偿为前提的,如果污染者客观上不具备赔偿能力或是赔偿能力不足,或者出现侵权主体难以确定的情况,受害人就难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寻求赔偿,弥补损失。针对这种情况,例如美国、日本等国家已经建立责任保险制度,责任担保制度,补偿制度等一系列责任保障制度,相比之下我国缺乏这种责任保障制度,存在欠缺的地方。

2.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建议

就环境侵权本身而言,其自身特征和对受害者的保护要求环境侵权救济的多样性,应当建立和完善更多的社会化救济措施和制度。其中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就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化救济制度,除了环境侵权责任保险之外,还可以考虑考虑针对环境污染侵权行为设立社会保障金,利用国家基金的力量在一定范围内弥补当事人赔偿金不够的不足,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1]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7年版.

[2]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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