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羁押必要性审查
2017-08-16饶鸣吉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14期
饶鸣吉 张 伟
(365200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三明)
浅议羁押必要性审查
饶鸣吉 张 伟
(365200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三明)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都陆续开展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但现实中的诸多因素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发展遭遇阻碍,针对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工作实际出发,提出一些个人见解。
羁押必要性;听证制度;变更强制措施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职权,新《刑事诉讼法》第93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1]这条法律从立法的层面设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旨在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况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17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由于最高检于2015年将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后,地方各级监所检察部门陆续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名字的更改也赋予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更多的职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成为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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