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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唐律与日耳曼法刑事立法的发展途径

2017-08-16郝振垒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14期
关键词:途径法律发展

郝振垒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浅谈唐律与日耳曼法刑事立法的发展途径

郝振垒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唐代与日耳曼社会由于社会文化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法律传统,也表现在法律发展途径上的差别,古代中国有上千年的成文法立法传统与经验,至唐代发展出比较成熟的刑事法律,立法技术非常先进,以《唐律疏议》为代表;而日耳曼法脱胎于本民族的部落风俗习惯,带有鲜明的习惯法色彩,刑事立法比较简陋,刑事法律规范只是一些零散的规定,立法技术也比较滞后,以《萨利克法典》为代表。

《唐律疏议》;《萨利克法典》;刑事立法;发展途径

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杰出代表与集大成者,日耳曼法是欧洲中世纪法律的典型代表,对唐律与日耳曼法刑事立法的发展途径进行比较研究,对了解古代东西方在法律演变上的特点及异同具有重要意义,唐律与日耳曼法刑事立法发展途径的差异折射出中西不同的法律传统,这对于探究中西法律的起源及发展规律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刑事立法仍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一、唐律刑事立法的发展途径

唐代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鼎盛时期,在刑事立法上对前朝的立法成果加以沿革损益,其发展途径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①对前代刑事立法成果的继承。唐初统治者在立国之初特别重视法制建设,在刑事立法方面,较前代更为完善。唐开国后,高祖命裴寂、肖瑀等人,根据唐初社会实际,以开皇律为准,制定武德律十二篇,五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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