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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欧盟反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研究及对策

2017-08-15曾霄羿

消费导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欧盟现状及对策

曾霄羿

摘要:中国和欧盟是世界两大重要的经济体。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欧成为重要的贸易伙伴,然而由于中国在WTO中不具备市场经济地位,成为欧盟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中欧贸易摩擦不断增加、升级,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双边贸易关系。本文对当前欧盟反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影响进行研究,并对中国在WTO“替代国”即将无条件终止的新形势下,欧盟能否如期履约,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中欧盟贸易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欧盟 反对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现状及对策

一、市场经济地概念及我国处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缘由

市场经济地位(MES)属于经济学范畴,表示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的状况。按照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在全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及国家政府对于经济的干预程度,分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

中国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样,在社会主义建立初期,基于当时国情,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正是由于中国曾经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使中国在加入WTO谈判中,欧盟和美国等经济休担心中国出口产品会给其本国产业带来冲击,以此为说词,坚持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提出在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采用“替代国”的方法计算生产成本,并且设定了15年的期限,签入《中国入世议定书》。入世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努力争取获得市场经济地位,1998年欧盟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划掉,将中国列入“转型国家”名单,但是这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非市场经济地位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我国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这种极不合理的规则设定,将在2016年12月11日失效,中国在入世15年后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目前距失效日只有半年之久,及时梳理与研究欧盟长期反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争取主动,预防不测,有着重要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不具备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一)直接影响

非市场经济地位是我国遭受频繁的反倾销的主要源头。而欧盟在对我国出口的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时,选择的“替代国”,大多是一些制造业小国或新兴市场,和中国制造业大国的地位背景相去甚远,导致中国输出欧盟产品价格看上去像倾销,被征收较高幅度的反倾销税,大大削弱中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近年来,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在数量、频率、发起国(地区)、产品种类等方面都表现出明显的扩散效应。中国已经成为全球反倾销领域的最大受害国,频繁的反倾销调查对中国贸易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并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间接影响

不具备市场经济地位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可持续发展,贸易的传导效应使出口贸易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国内出口企业自身的发展,还关联到相关行业的发展,从而影响我国国内经济的平稳增长。“替代国”使“中国造”商品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成为中国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造成我国近年来在反倾销案件中败诉率高居不下;同时由于我国企业胜诉比例低,客观上又进一步刺激某些国家对中国产品提起更多的反倾销之诉讼,借反倾销之名,行各国的贸易保护和贸易歧视之实,抑制和束缚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产生的活力,影响了我国经济体对海外市场的开拓。

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已得到80多个国家的“提前承认”,但尚未获得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发达经济体认可。最近,我国谋求欧盟“按时承认”的努力遭遇坚冰,从欧盟内部看,关于此问题的复杂政治博弈涉及不同国家、不同阶层、不同政治主体和不同利益集团,而欧委会的决定必须得到欧盟理事会、所有成员国议会和欧洲议会的认可,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名实之争则可能演变为双边层面的一个长期问题。目前来看,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并非到了期限就能简单“自动获得”。条文本身的模糊陷阱可能带来一些不确定性,而欧盟在相关问题上的立法程序也使问题更加复杂。

三、新形勢下我国应对欧盟反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对策

(一)中国要积极应对《认定书》第15条终止后反倾销新形势

与15年前相比,我国经济实际运行情况已有很大改变,我国经济活动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随着《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适用期终止,将给我国相关行业和企业带来实质性利好,出口企业将获得公正待遇,可以通过价格优势赢得国外市场,稳定出口预期,获得相应的贸易利益。但从目前形势看,第15条到期并不意味着现阶段我国出口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时面临的问题会全部迎刃而解,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有所松懈,终止后的实际情况会怎样,欧盟能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尚存在很大不确定性。面对《认定书》第15条无条件终止的新形势,我们要认真研判和相应的顶层思考,要关注欧盟在反倾销规则及实际行动中可能的变化和动向,防止其做法造成不良的示范及恶劣的影响;警惕欧盟成员在2016年后变反倾销转而主要依靠反补贴的方式应对中国的贸易出口;关注欧盟各成员国议会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立法动态。我国要系统地探究第15条的合理解释,关注WTO对该问题最新的司法裁判;充分预判2016年后可能面临的贸易争议,从WTO立法和司法、跨国诉讼等层面探讨可能的应对路径,做好第15条到期后的贸易救济规则衔接工作和适应工作,以有效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化。

(二)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体制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但与此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若以严格的标准审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育程度,的确与欧盟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仍有一定差距。中国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资源配置呈现扭曲,一些国有企业依然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这些都是欧盟一直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原因。我们应该认真审视和客观对待,加快市场化发展和改革步伐,进步梳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公平竞争保障机制,彻底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着力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有序流动、平等交换,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三)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新型反倾销管理模式

在目前的反倾销案例中,我国基本上是采用政府为主导的模式,政府通过政治利益交换为出口企业创造良好的进出口环境。这种做法与欧盟主张的完全市场经济模式存在一定的冲突,使得反倾销更多时候是出于政治利益的考虑,也给了世界上其他国家中国仍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印象。

我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而行业协会在我国是近年才开始参与到反倾销调查中来。作为企业联合体的行业协会,对市场的行为把握会更精准。我国要逐步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新型反倾销管理模式,引导行会和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使企业和行会能够及时根据市场经济的变化,自主调节在市场中的行为。这种新型反倾销管理模式还有利于保障现有各部分社会分工不变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以最小的投入,优化资源配置,帮助企业和政府参与反倾销诉讼,降低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

(四)继续提高应诉能力,完善反倾销应对体系

2016年5月12日,欧洲议会546票赞成、28票反对、7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一份非立法性决议,宣布反对中国“自动获得世界贸易组织下的市场经济地位”。虽然,这份决议是非立法性的,没有强制约束力。但是可以看出围绕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新轮博弈正式开始,中国政府则要坚持长期做好反倾销应对工作。

我国部分中小型企业在反倾销应诉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出现财力不足而放弃应诉的权力等相关问题,我国要完善反倾销应对体系,设立专项基金,缓解企业应

资金困难,积极应对反倾销起诉,从而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时我国要及时把握反倾销动态,建立健全的反倾销的预警机制,加快培养具有应对风险前瞻能力的反倾销专业人才,在我国企业刚开始被欧盟反倾销立案时,就能做好相应的准备,制定出对策,提高应诉成功率。

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对全球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26%,与此同时,中欧之间的日贸易额超过10亿欧元,我国成为欧盟众多企业获得利润的主要来源。伴随着“落日条款”即将生效,中国政府要敦促欧盟严格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做出客观评估,而不是施以粗暴的贸易保护主义,要通过谈判协商和正常博弈的方式解决中欧的贸易之争,实现双方的互利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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