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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干扰他人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

2017-08-12关毅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6期
关键词:法律

关 毅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 长沙 410000)



论干扰他人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

关 毅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 长沙 410000)

据民政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共办理离婚登记363.7万对,较上年增长3.9%。我国离婚率自2003年以来呈连续增长之势。而由于第三者的原因导致离婚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我国《婚姻法》只将离婚损害赔偿主体限定在配偶之间,但对于破坏婚姻关系之“第三者”的责任,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为了充分保护无过错方配偶,应该将配偶权明确写入《婚姻法》,使其对第三者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具有法律依据。

婚姻关系;“第三者”;侵权责任;损害赔偿

一、问题之提出

民政部粗结婚率与粗离婚率统计数据

根据民政部全国粗结婚率与粗离婚率统计数据显示,08年至15年我国粗离婚率增长0.73‰,且增速自13年起呈放缓之势。而离婚率自08年起一路持续走高,增长了1.08‰。高离婚率已经成为了一个日益受关注的社会问题。而据调查,50.16%的离婚是由于“第三者”插足。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造成被害人精神财产上的损害的案件大量存在。那么被害人即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是否可以向第三者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呢?王泽鉴先生认为婚姻关系具有人格性质,“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可以视为是侵害人格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权责任一般只有在侵害到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所有权等绝对权时才会产生。对于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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