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有自力救济在私力救济体系中的定位
2017-08-09倪龙燕李俊青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7年3期
关键词:法律
倪龙燕,李俊青
(1.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 上海 200063;2.周口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周口 466000)
论占有自力救济在私力救济体系中的定位
倪龙燕1,李俊青2
(1.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 上海 200063;2.周口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周口 466000)
占有自力救济、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对占有人两个重要的保护方式。相较而言,占有自力救济能为占有人提供第一时间的保护,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对占有自力救济中的占有防御权和占有取回权与现有的私力救济体系中的正当防卫、自助行为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占有防御权与占有取回权实为正当防卫之特殊类型。通过对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进行扩大解释,即可以将占有自力救济予以涵盖。而是否在现有的私力救济体系外,就占有自力救济做专门规定实则无关紧要。
自力救济;占有防御权;占有取回权;正当防卫;自助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
占有人自力救济对于占有人不可或缺的保护已经成为学界通说。一方面,占有之自力救济的基础源于自然事实,即没有人会接受他人干涉其对物的事实上的支配范围[1]165。此亦符合人类朴素的正义观。另一方面,公力救济的滞后性导致占有人得不到及时的保护。自力救济相较而言,具有天然的优势,即占有人往往能第一时间发现他人之侵害,且能在第一时间阻止该侵害的发生,从而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2]。因此,赋予占有人自力救济为各国立法所接受。但中国《物权法》中却并未对此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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