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法中契约自由
2017-08-04孟梦姜瑞
神州·上旬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标准
孟梦?姜瑞
摘要:研究分析了公司法法律的性质,对公司法中契约自由展开了深度解析,为公司法的全面实施和契约自由的具体体现做出了深层次研讨。
关键词:公司法;标准;示范;契约自由
1前言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与旧公司法相比,在很多地方都进行了改进,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的最大区另l]就是更加重视契约自由,赋予了经济参与者更多的自由,增加了经济参与者自由发挥管理、投资才能的空间。
2公司法法律性质的研讨
与旧的公司法相比公司法的法律性质和立法精神正从强制法走向任意法,旧公司法人为公司作为社会结构的一部分,关系着大众公共的利益,因此要给予更多的约束和控制,已达到稳定公司经营,规范公司各项决策、行为,实现对公司法律层面和国家层面上的干预、监督和管理。新公司法更多地强调了公司主体的性质和任意性的特质,公司法将公司管理人员、决策人员、股东、利益相关人看做是理性的个体,并先决性地认为这些主体和个体能够根据自我意愿进行选择、判断和行为,是能够制定、执行相关契约,实现契约自由的独立主体,那么如何理解公司法法律性质呢,研究做出如下探讨:
2.1公司法法律体系的标准特征
在公司法中对各类契约有着基本的定义、约束和要求,将契约看做是公司法中一个标准和要件,并力主契约在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内容上的合法性,最大限度地防止契约出现内容上的错误和形式上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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