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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见的“利息”

2017-08-01厉莉

法庭内外 2017年7期
关键词:高额利息借贷

厉莉

看不见的“利息”

厉莉

近年来,为了鼓励民营经济发展,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民间融资在资本市场中日趋活跃,经营模式也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在为民营中小型企业解决融资难的同时,由于资本天然的逐利性,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野蛮无序生长,衍生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埋下了众多隐患。

民间借贷是不是“金融”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自发的货币融通行为,几乎与私有制的产生同时出现,距今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甚至可以说,在交通科技以及现代银行业均不发达的古代,民间借贷在货币的流动和融通方面扮演着主要角色,甚至可以说是现代银行业产生的缘起。到了近现代,各类钱庄、票号、银行相继兴起,银行业走上了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之路,与之相伴随的,是对民间借贷理解的狭义化,仅将民间借贷限定为基于亲朋、邻里间以日常生活消费为主要目的的拆借行为。而近年来,随着政策的调整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非金融机构以营利为目的,以货币融通为目标的经营性借贷行为日渐活跃,这些行为,目前已经成为民间借贷的主流存在形式,在当下的经济运行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而所谓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广义的金融泛指一切与信用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算、融通有关的经济活动,狭义的金融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可见,无论从广义还是狭义的视角,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货币融通方式,其天然的具有金融最本质的属性,是一种典型的金融行为。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将金融行为与金融机构相混淆,忽略金融的本质特征,片面地以经营主体作为衡量标尺,仅将国家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定义为金融。而民间借贷由于其主体的“民间性”“非国立性”,被排除在金融之外,也就当然的被排除在金融监管之外。

民间借贷是否应当被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金融监管的目的在于防范资本在追求利益最大化驱动下的野蛮无序生长,保障国家宏观经济有序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反向观之,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审视当下的民间借贷,不难发现,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的活跃度正在呈级数上升,其所占有的资金体量快速庞大,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对国家金融秩序、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越来越重大的影响。如果忽略这个事实,继续本末倒置,按照混乱的逻辑,以经营主体定义金融,进而将民间借贷排除在金融监管之外,国家、社会、民众为此支付高额的隐性“利息”将不容小觑。

“利息”之一:影响国家宏观经济运行

民间借贷属于微观经济活动范畴,其与国家的宏观经济运行,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作为国家宏观经济的运行基础之一,民间借贷在没有纳入动态监管的情形下,其资金体量以及运行模式处于隐蔽状态,国家在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时,无法将其纳为参考因素。同时,其快速增长的体量,又会对经济运行产生重大影响,发展到一定程度,甚至会造成国家宏观经济的决策失误,引发灾难性后果。

“利息”之二:影响银行资金储备形成恶性循环

社会公众为了尽可能将资产保值增值,会审时度势地选择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理财投资。民间借贷固然高风险,但其利息标准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对于公众而言,属于机遇和挑战并存,风险与收益共担。民间借贷的“空前繁荣”,势必促使越来越多的公众将资金从银行取出,投向民间资本市场。这给本来就缺乏资金储备的银行雪上加霜,更加提高了民营中小型企业向银行融资的难度,无奈之下,只得将融资目标转向民间资本市场。而民间资本市场处于监管盲区,在需求旺盛的刺激下,必将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更加高额的利息,如此形成恶性循环,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某些银行从业人员,出于创造业绩、赚取利润等需要,与民间放贷人员勾结,将银行资金以消费信贷的名义违规发放,转化为民间资本后再高额转贷,赚取高额利息。该种现象近3年来日益突出,在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三分之一的借款人陈述,出借人的资金系银行贷款所得。高利转贷、违规放贷均是严重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应当加大对此两种行为的打击力度。

“利息”之三:滋生金融泡沫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

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两种借款目的应当引起特别重视。一是为了偿还其他借款,即俗称的“拆了东墙补西墙”;二是为了更高额转贷。近年来,上述两种借款目的的案件比例逐年攀升,真正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的借贷比例越来越小。与借贷相比,实体经济需要投入的生产资料、人力成本均较高,而短期内收益率又较低。借贷市场具有资金回收快,利润回报高的特点,因此会驱使社会财富更多投向借贷市场。而以攥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空转型借贷,对经济发展没有任何实质性帮助,反而容易滋生金融泡沫,造成经济的虚假繁荣。

“利息”之四:破坏分配公平拉大贫富差距

一是因“借”返贫。利益驱使下,民间借贷引发了大量非法集资类犯罪。这些犯罪行为,大都以金融创新等名义作为掩盖,向不特定公众吸取资金,许诺高额回报。犯罪嫌疑人非法所得数额惊人,赃款大都被挥霍或转移,案发之后无力偿还。这种行为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有些甚至倾家荡产,因借返贫。二是因“贷”返贫。某些借款人,误入借贷陷阱,无力偿还高额利息,只得不停地在各个放贷人处借款,偿还前债务,债务形成滚雪球效应,最终资不抵债,四处躲避。

“利息”之五:高利贷与黑恶势力相勾结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稳定

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回报,引发了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除了此前所提及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侵犯他人财产犯罪以外,民间借贷的经营行为,往往以黑恶势力作为保护伞。追债讨债行为严重侵犯借款人及家属的身体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行为之恶劣,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而非法获取的高额利润,反过来投入黑恶势力的培植和壮大,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稳定。

不可否认,民间借贷作为一个传承数千年的经济交易行为,其具有灵活性、快速便捷、周转快等众多正向价值,宜“疏”不宜“堵”,不能全盘否定。但司法的被动性决定了其对该领域的监管,只能是事后的,是亡羊补牢模式的。相比较而言,监管机构的防患于未然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民间资本若要扬长避短,必须作为金融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监管,使其健康有序发展。如果说此前由于其民间性、自主性、隐蔽性,对其监管缺乏手段,那么现代大数据技术完全可以突破这一技术瓶颈,使民间资本真正为小微经济注入血液,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有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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