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的通知
2017-07-31财会201715号
绿色财会 2017年5期
关键词:企业
○财会〔2017〕15号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 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四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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