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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拒证权的中国模式与反思

2017-07-28谢登科

江汉论坛 2017年7期

摘要:亲属拒证权在法治发达国家早已不是新鲜事物,在我国当下却无疑是一项新兴权利。“亲亲相隐”和亲属拒证权都是要实现对人伦亲情的优先保护,但二者在具体制度上存在重大差异。我国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出庭豁免”模式的亲属拒证权,不仅无法实现保护人伦亲情的立法目标,还会损害被告人的正当程序权利。采取“证言豁免”模式的亲属拒证权制度,赋予亲属证人拒绝陈述对被告人不利证言的权利,但仍应承担出庭义务是比较合理的选择。被害人亦应成为亲属拒证权的主体,但对亲属范围需予以合理界定。对侵害亲属拒证权的违法行为,需通过程序性制裁的方式予以相应救济。

关键词:亲属拒证权;亲亲相隐;新兴权利;程序性制裁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7-0114-08

一、问题的提出:一个古老“权利”的现代复兴①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常会面临各种不同利益冲突的困境,这在刑事诉讼中的亲属证人身上亦得到体现。亲属证人在知道自己亲属实施犯罪事实后,会面临两种相互冲突的抉择:其一,选择大义灭亲,指证其亲属实施的犯罪事实,以实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但却可能因此承受亲属关系受损的不利状况;其二,选择隐匿亲属罪行,以维护亲属间的关系,但却可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损害社会秩序。这种困境古今中外都曾出现过,而且今后还会继续发生。人们如何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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