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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监督权何以异化为诬告

2017-07-25贠杰

人民论坛 2017年19期
关键词:监督权惩戒异化

贠杰

【摘要】诬告现象是社会不良风气的必然产物,追逐私利是诬告行为产生的基本动因,惩戒成本较低在客观上助长了诬告行为。诬告行为所体现的是监督权异化和责任失衡的问题,我们要在制度上完善举报保密措施,消除诬告产生的土壤;同时建立科学有效的诬告追责和惩戒制度,让监督权利的行使回归正常的轨道。

【关键词】诬告 监督权 异化 责任失衡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在现代社会,诬告现象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制度背景,它往往与宪法法律和政治制度赋予公民的监督权直接相关,但是却是对这种权利的扭曲和异化。深入探究诬告行为产生的社会原因和制度根源,对于有效根除这种不良社会现象,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诬告是社会政治问题在道德领域的直接反映

诬告是一种历史悠久的社会政治现象。当国家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而出现时,诬告现象也就与法律和诉讼制度的建立相伴而生了。但诬告并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还属于道德范畴,它是社会政治问题在道德领域的直接反映。当政治和法律制度无法对其做出有效规范时,诬告陷害行为就会泛滥。事实上,诬告的盛行正是不良社会政治生态的必然产物。

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和民主制度的完善,使公民享有了高度的自由和包括监督权在内的广泛权利。从党纪国法角度看,履行正当监督权利是每一个公民和党员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如何既保证监督权的正常行使,又有效防止诬告之风盛行,目前依然缺乏制度上的明确保障。

一段时期以来,受不良政治生态的影响,少数人包括一些党员干部,自己不想干事或干不成事,也容不得别人想干事、干成事,或者与他人长期存有矛盾、形成競争关系或产生利益之争,于是一有机会就给别人使绊子,放暗箭,告诬状。这些人极尽捕风捉影、混淆视听、恶意中伤、诬告陷害之能事,让无辜者、实干家和勇于改革的人遭到打击而蒙受冤屈。如此行为,不仅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还会对社会秩序和党内关系造成严重伤害,加重社会政治生态的恶化。

追逐私利是诬告行为产生的基本动因

诬告之所以与正常的检举、揭发甚至错告行为存在性质上的不同,就在于它完全与社会公平正义、正常监督责任无关,而是追逐私利的产物。事实上,这个世界上从来没有无缘无故的诬陷,所有诬告者之所以要冒着风险犯下这为人不齿的行为,不仅仅是满足一种心理上的需求,而是因为其中潜藏着对利益的追索。这种利益有时候是个人富贵荣华、高官厚禄;有时候关乎诬告者的生命安危和团伙兴衰;有的时候,诬告可能仅表现为一种心理嫉妒或怨恨,但这也是对失去某种利益机会的泄愤。可见诬告者的收获最终都是以“利益”来衡量的,只不过他们的“收获”,是靠抛弃羞耻、出卖道义、抹杀公义换来的。

应该说,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关于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等监督权的明文规定,对党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规范履行职责,强化社会监督和党内监督,起到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长期以来,尤其是十八大以后,党内外举报意识和举报工作的加强,对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经常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杂音。党纪国法所赋予党员和公民的监督权,成为了少数人追逐私利、诬告陷害的工具。

惩戒成本较低助长了诬告现象的蔓延

对于追逐私利的诬告者来说,制度化举报监督渠道的存在,使其滥用监督权利成为可能,而诬告发现机制不完善,以及惩戒成本较低,进一步助长了诬告现象的盛行,造成监督权利行使和责任承担之间的严重失衡。

今天为什么有人乐于诬告,除了能带来直接的利益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诬告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较低,而且效果明显,往往屡试不爽。当诬告作为逐利的一种手段得不到应有处罚,诬告就会成为一种习惯。当这种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而成为一种风气,就会演变为一种政治生态。针对政治生态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做好各方面工作,必须有一个良好政治生态。政治生态污浊,从政环境就恶劣;政治生态清明,从政环境就优良。政治生态和自然生态一样,稍不注意,就很容易受到污染,一旦出现问题,再想恢复就要付出很大代价。”

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信访举报是民众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和开展党内监督的一种主要方式,许多违纪违法线索就是通过这种渠道发现的。然而,其中不可避免地也充斥着一些诬告的内容,而且大量是以匿名的形式进行的。诬告者很难查证,即使有的诬告者被查实,处理也偏于轻微,有的甚至以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了事,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有的诬告者即使受到了查处,但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则不成比例,完全起不到警示作用。对于大多数诬告事件来说,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则寥寥无几。诬告发现机制不完善,以及惩戒成本过低,无疑是导致诬告行为蔓延盛行的重要因素。

诬告追责和惩戒制度建设较为滞后是监督权异化的根源

与贪污受贿和杀人盗抢相比,诬告在一些人眼中无疑是一个小问题。正因为如此,要么对诬告者因追查难度大而置之不理,要么对已查实者批评教育、轻描淡写。思想上的轻视和放纵,使诬告追责和惩戒制度的建设较为滞后。

首先,从源头上看,诬告多以匿名形式进行,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匿名举报问题,诬告的土壤就很难消除。有纪检部门统计,90%以上的诬告是以匿名形式进行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匿名举报都是诬告,甚至大部分都不是诬告。产生匿名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于正常举报者来说,主要是因为举报意见被压制,署名揭发又怕遭到打击报复;而对于诬告者来说,则是怕诬陷行为败露,遭受党纪国法制裁。所以,只有在制度上完善举报保密措施,并真正加强对正常举报人权利的保护,让他们切实消除后顾之忧,才能摆脱匿名举报对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长期困扰,让监督权利的行使回归正常的轨道。唯有如此,才能让披着举报外衣的诬告者现形,消除诬告产生的制度土壤。

其次,应对诬告行为作出更清晰、明确和可操作的制度性界定,以社会危害性和个案具体影响为综合考量,提高惩戒成本,以能产生足够的制度震慑力为着眼点,提高党纪处罚和法律定罪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不能让对诬告者的制度处罚成为挂在墙上的画,要让道德伦理都无法约束的诬告者在强大的惩戒面前有所畏惧、知其收敛。有媒体梳理了近年来发生的十余起诬告案例,发现只有1人因诬告陷害罪获刑,6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剩余的均没被追究责任。可以看出,与贪污受贿刑罚相比,诬告陷害罪被处罚的力度则轻得多。相比诬告者造成的恶果,其付出的“代价”实在微不足道。

最后,关于诬告陷害行为的追责和处罚,还存在党纪和法律制度体系之间的衔接不畅问题,以及区域、部门、单位之间处罚标准、力度的明显差异。同样性质的诬告行为,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处罚结果也千差万别。这不仅难以遏制诬告行为的蔓延,而且影响党和国家制度体系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可见,科学有效的诬告追责和惩戒制度的缺失,是产生诬告行为,导致监督权异化和责任失衡最重要的根源。

我们要勇于向诬告者亮剑,积极从制度层面革除诬告弊端,大力营造健康向上的从政环境,积极构建风清气正的社会政治生态,从而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升到更高的水平。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导)

【参考文献】

①姚志伟:《十告九诬:清代诬告盛行之原因剖析》,《北方法学》,2014年第1期。

责编/温祖俊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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