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债权执行程序的理论基础
2017-07-20庄加园
现代法学 2017年3期
庄加园
摘要:债权执行的正当性来自于债务人用于一般担保的责任财产,执行标的并非债权标的物,而是指向给付的债权。执行名义缺失下的债权执行不仅未能从诉讼法理论中获得正当化依据,而且执行效率原则由于悖离权利外观也颇受怀疑。有关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执行程序,可分为扣押程序(冻结裁定)与变价程序(履行通知)。后者虽使执行债权人享有收取债权的权能,却不能启动对第三人的执行程序。若第三人拒绝向执行债权人履行债务,后者虽可借助《合同法》第73条代位权来提起收取诉讼,但两者之目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都有着显著的区别,应根据制度目的分别建构。
关键词:债权执行;代位执行;权利外观;代位权;收取诉讼
引言
当享有请求给付金钱的债权人获得对债务人的胜诉判决后,可能发现后者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财产难以变现,却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此时,债权人既可根据《合同法》第73条向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也可启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强制执行程序,以获得债权清偿。前者需要通过诉讼实现,法院须经审理实体权利义务方能判决,债权人非有半年一载之功难以获得清偿。后者则由法院直接对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若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则可对其责任财产强制执行,似乎更有利于债权的迅捷实现。既然这两个制度都能实现对第三人债权的清偿,立法者为何默许它们一直竞存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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