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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宪法文本解释方法的历史演进

2017-07-20徐爽

现代法学 2017年3期

徐爽

摘要:从域外宪法文本解释方法的历史演进看,在众多宪法解释方法中,原旨主义与“活的宪法”与其说是法条解释的方法和技术,毋宁说代表了如何理解“忠于宪法”抑或切入宪法的不同进路。宪法文本解释径路和解释方法的“诸神之争”,本质上是对宪法文本的话语权归属之争。通过宪法文本解释方法的讨论,可藉以“发现”宪法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原本可能有的”的原旨与含义。在此过程中,宪法文本解释活动将立法机制、司法实践、学术研究统摄在以宪法文本为形式的共同基础上,以形成稳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

关键词:宪法解释;司法审查;原旨主义;“活的宪法”

18世纪以来,西方现代国家开始用宪法组织自身的权力构架。宪制(constitutionalism)这个概念就用来表达用宪法组织国家且政治运作按照宪法规定进行的立法形态。一部成文宪法奠定了一国宪制的基石。然而,宪法到底说了什么?这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查尔斯·休斯(Charles Hughes)大法官说过的那句被引用得多却细想得少的话道出了真相,“宪法是什么?”这句话若不放在美国宪制体系和司法传统中,其传达的丰富内涵很难被穷尽。它至少包含了以下两层意思:其一,作为成文法的宪法,意味着它和其他制定法(statutory law)一样,是一个规范文件(normative document),具有规范效力;而这一规范效力必需通过法官加以适用来实现。其二,在普通法司法传统中,法官解释成文法是适用法律的传统活动;由此,法官解释宪法文本成为了宪法适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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