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疲劳审讯的认定及其所获证据之排除
2017-07-20董坤
现代法学 2017年3期
董坤
摘要:疲劳审讯不仅会对被讯问人的身体造成伤害,还可能催生虚假口供,诱发错案,因此,对疲劳审讯应当明确禁止,排除由此所获证据。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疲劳审讯的认定可归结为三种模式:强制性认定模式、裁量性认定模式和原则加例外的认定模式。基于当前的刑事诉讼结构、辩护制度的发展以及既有的侦讯环境,我国对疲劳审讯的认定应采原则加例外的模式,规定除法律设定的特殊情形外,连续讯问超过24小时应被认定为疲劳审讯,所获供述亦应排除。另外,要准确认定疲劳审讯,还需厘清“必要的休息时间”和两次讯问间隔时长的关系,对剥夺饮食和夜间讯问能否归入疲劳审讯也需做出明确回答。
关键词:疲劳审讯;非法证据;口供排除
随着侦查法治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既往在侦查讯问中以肉刑逼取口供的现象日渐消弭。随之而来的是以变相肉刑或精神胁迫等逼取口供的行为开始在侦讯活动中蔓延。此类不法讯问手段一般不会在被讯问者身上留下明显伤痕,发现率低,证明难度大,但现实危害却不亚于直接的肉体折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由于遭受变相肉刑而被迫做出虚假供述,引发错案的情况已有发生。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后简称《防范冤假错案意见》)第8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和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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