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机制的调研
——以微山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样本
2017-07-18李德勇关在峰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7年3期
●李德勇 关在峰
关于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机制的调研
——以微山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样本
●李德勇 关在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把“绿色发展”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首次将“美丽中国建设”写入规划。本文主要立足于基层司法实践角度,对笔者所在的微山县人民法院近年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就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现状、特点和问题进行综合考量,透视面临的司法困境,并思考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符合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特点的处理机制,以更好地推进环境审判专门化工作。
一、探微求真: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可行性
从我国环境司法推进进程看。2007年11月20日,贵州省清镇市法院成立全国第一家环保法庭;2014年6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挂牌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2014年7月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情况;2015年11月8日,福建古田召开全国“环境司法古田专门会议”;2015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武汉大学专门成立最高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司法专门化迈出了系列重要步伐。
从微山环境司法实际来看。微山湖(南四湖)是我国第六大淡水湖,也是国家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重要输水通道,不仅发挥重要调蓄功能,还作为水源地,成为清水走廊输水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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