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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中小学不能成为平庸教育的代名词

2017-07-17张志勇

人民教育 2017年2期
关键词:管理权资源配置公办

张志勇

按照《义务教育法》,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采取划片就近入学的办法。这就有了所谓“公办不择校,择校找民校”的说法。人们给出的理由是:公办学校只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教育服务,而多样性、个性化教育则由民办学校提供。似乎公办教育就是平均教育、平庸教育的代名词。这是一种误解。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是平均发展,更不是平庸发展。义务教育同样可以而且必须办出水平、办出特色。这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这里,关键是要激发出公办学校的办学活力。

首先,要依法保障公办中小学办学自主权。当前,公办中小学普遍存在政府管得过多、过死,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在剥夺中小学办学自主权的同时,也挫伤了广大中小学校长的办学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公办中小学,必须依法保障、充分尊重中小学校长的办学自主权,必须依法落实中小学校长负责制,赋予校长在副校长提名、中层干部聘任、教师聘任等方面的用人权。扩大学校在教师职称评聘、评先树优等方面的评价权,在绩效工资、优秀教师激励等方面的分配权,在内部机构设置、课程开发、教育质量评价等方面的管理权。

其次,要加快建立中小学现代学校制度。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核心是通过学校与政府、教师、学生、家长、社区之间合作治理机制的重建,调动学校教育利益相关方参与学校教育的积极性、释放其创造活力。规范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坚持依法治教,明确政府与学校之间的义务和权力边界;规范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尊重教师的主人翁地位,激发教师活力;规范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让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规范学校与家长的关系,让家长在家长委员会的组织下有序参与学校教育;规范学校与社区的关系,让社区与学校之间形成发展共同体。

第三,要推进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实施公办学校管理权、举办权、评价权分离。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公办中小学出资人代表行使对公办学校的管理权;委托具有办学资质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按照合约承办公办中小学;同时,委托具有学校教育绩效考核评价资质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按照政府与公办中小学承办方约定的办学方案对学校进行绩效考核。这一体制,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与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作为“管、办、评”三方,围绕举办高质量的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办中小学形成三方合约关系,有助于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

第四,第四,要建立各类办学主体平等竞争的公共教育政策环境。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體制与学校教育的活力息息相关。在学校教育资源配置方面,政府的重要职责就是创造各类办学主体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不能有“亲儿子、干儿子、晚儿子”之别。目前,存在两个方面的公共教育政策偏差:一是少数公办中小学打着改革的旗号,在拨款、招生、教师招聘等方面享有其他公办中小学不能享受的特殊政策,造成了公办中小学之间资源配置的不公平。二是有些学校既享受公办学校公共资源的保障政策,又享受民办学校的灵活机制,致使学校“公”“民”不分。上述公共政策的偏差,从学校教育资源配置上,破坏了学校之间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导致学校之间出现了办学水准或质量“固化”的现象,抑制了学校之间的竞争动力,亟须政府进行干预调整,做到“一碗水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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