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纵论与商誉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

2017-07-17马永义

会计之友 2017年14期

【摘 要】 自2007年以来,商誉一直是相关职能或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重点监管内容之一。实务中对或有对价后续变动与商誉后续计量之间的关系需要清晰明了,企业合并中职工薪酬与商誉之间的确认边界需要厘清,商誉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过程中的逻辑循环关系需要领会,被购买方原有商誉、境外经营中形成的商誉等特殊情况处理规则需要知晓。文章结合中国证监会近年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对与商誉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加以深度剖析,期望能够对业界同行有所帮助。

【关键词】 无形资产; 或有对价; 职工薪酬; 递延所得税负债; 商誉减值

【中图分类号】 F27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14-0002-06

自2007年以来,商誉一直是相關职能或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重点监管内容之一。我国会计标准中对商誉的规定也曾有所变化,抽象、晦涩更是广大实务工作者对商誉较为普遍的职业印象。本文结合中国证监会近年来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对与商誉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加以深度思考。

一、关于商誉概念及其归属类别演变的简要回顾与剖析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并不是从纯理论研究的视野对商誉的概念及其归属作出研究,而是基于我国财政部门发布的相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就我国以往会计标准中对商誉的相关规定作出梳理,并构成研究基础。

笔者注意到,在2001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无形资产的概念描述中没有出现商誉二字,只是在涉及无形资产分类的描述中言及“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1 ]。……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