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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探析

2017-07-14刘印卿

商情 2017年19期

【摘要】 间接正犯是客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为避免其共犯从属理论的缺陷而推衍出来的范畴,其本质特征在于其“实行行为的间接性”和其“非共同犯罪性”。本文从间接正犯的理论来源入手,基于间接正犯的本质特征,从一个新的视角探析了间接正犯的定义、实行着手与终了的时期及间接正犯的存在类型。

【关键词】 共同犯罪;正犯;间接正犯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关于间接正犯的明文规定,目前的刑法教材中对于间接正犯的定义、特征、存在的类型等并未展开论述。然而是在司法实践中,间接实施行为而构成犯罪的不乏其例。

一、间接正犯概念的来源

间接正犯,又叫间接实行犯,它的产生是与共同犯罪的理论息息相关的。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上,间接正犯却有着悠久的历史。一般认为,间接正犯是客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为弥补其共犯从属性之不足而推衍出来的一个范畴。主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主张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共犯是数人共犯一罪,只要行为共同,即构成共犯。因而共同犯罪人中,即使存在无责任能力人或者无犯罪意思的人,对于共犯的成立不发生影响。从而利用无责任能力人或者无犯罪意思的人的行为实施犯罪,仍不失为共犯,自应按照共犯负责,从而否认间接正犯存在的可能性。而客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主张共犯从属性,即教唆犯和帮助犯系从属于实行犯的犯罪。在正犯不构成犯罪时,教唆犯和帮助犯就不构成犯罪,因而也就没有处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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