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修法之說成常態
2017-07-12陳正湘
澳门月刊 2017年7期
陳正湘

近日,電台報導一則簡訊,議員歐安利和鄭安庭聯合提出修改新《土地法》法案,要求行政長官書面同意,提交立法會審議。法案建議新《土地法》區分處理可歸責和不可歸責承批人的土地,保障不可歸責的承批人,相應延長土地批給期限。行政長官崔世安前往上海前接受媒體採訪表示,兩立法議員提交的新《土地法》修法提案已交給行政法務司進行分析。而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及後回應指,已接收該提案,在進行分析前還要走翻譯程序,會由整個政府討論和決定是否修法的問題。
針對這個消息本人是感到心里一寒——該不該修改新《土地法》爭議持續數年,如今再有議員高調提出修改法案,究竟肚裏撐的什麼船?
其實再談修法之說,真的是老生常談。不妨回歸當年(2008年)正式啟動《土地法》修法時的原意——本澳土地資源珍貴,善用土地資源為社會共識,希望加強政府對土地的監管力度,提高土地承批人發展的積極性,避免囤地。而修法也被說作杜絶前歐文龍司長土地批給上濫用職權及收受賄款,對特區政府及本澳社會帶來極大的破壞和傷害之一大法器。
那麼,究竟新《土地法》有何威力?按照新《土地法》自2014年3月1日實施以來,有幾大看點:一、規定國有土地批給須“強制性”公開招標,二、換地須符合“等價”原則,即政府收得土地的價值,須與批給土地的價值相若。三、規定不可轉為有償批給,同時更不可改變用途,亦不可將權利轉讓。四、規定土地空置逾25年,政府便有權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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