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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身女性生育权实现的可行性评析

2017-07-09毛帜

现代职业教育·中职中专 2017年11期
关键词:法律

毛帜

[摘 要] 2002年的《吉林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首次明确肯定了独身女性有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权利。①2013年武漢市对未婚生育问题作出限制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未婚生育的市民按照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②使独身女性群体的生育问题在社会上掀起了狂热的讨论。试在总结独身女性生育权争议的基础上对其是否能够实现进行评析,以期在将来对我国实现和保护独身女性的生育权方面有所裨益。

[关 键 词] 独身女性;生育权;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 B823.4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7)32-0287-01

一、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内涵

独身女性的生育权,即独身女性可自由决定生育与否,他人无权干涉。其内涵主要有:

1.有决定生育的权利。个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合法的医学技术手段辅助生育而不受任何他人的非法干涉。

2.有决定不生育的权利。个人可以选择不生育,不受他人干涉。

3.有选择什么时候生育的权利。个人可以自主决定生育的时间而不受干预。

4.有决定生育质量的权利。个人可以通过借助现代先进的医学辅助技术等提前清楚地知道腹中胎儿的健康状况,从而决定其生育的质量,不受他人不正当干涉。

5.有选择子女性别的权利。个人有权依据自身意愿选择生育男婴或女婴,不受任何人非法干预。

二、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梳理及评析

目前,我国现行涉及公民生育权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

(一)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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