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杜法则”对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构建的启示
2017-07-09刘洁
现代职业教育·中职中专 2017年11期
刘洁
[摘 要] 针对当前我国高校仍存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不完善的问题,通过分析美国《拜杜法》的成功实施以及对中国“拜杜法则”的影响,提出完善高校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的建议,以期加强高校知识产权成果转化。
[关 键 词] 拜杜法则;高校;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7)32-0015-01
相较于欧美等西方国家,我国高校在知识产权的产出、管理、保护及转化等方面发展较为落后,尤其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仍存在滞后现象。因此,研究美国《拜杜法》对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从美国《拜杜法》到中国“拜杜法则”
1980年美国国会出台了《拜杜法》,规定“允许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以及联邦政府合同下的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大学、非赢利组织以及小企业所有,政府部门只保留一种介入权,而大学、非赢利组织及小企业承担确保这些科技成果商业化的义务”。这不仅为知识产权成果的快速转化提供了前提条件,也使科研工作者更加注重研究成果的产业化方向,从而有力地加快了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
2002年我国科技部和财政部借鉴美国《拜杜法》联合下发了《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这里的“拜杜规则”是指与解决国家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与管理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其宗旨和精神是通过产学研的协同创新实现产业升级,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用科技创新驱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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