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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强制性标准协调与过程控制机制的思考

2017-07-07宋道军

卷宗 2017年8期
关键词:协调研究

摘 要:强制性标准作为我国技术性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方法具有重要作用。要求政府部门需要不断的转变自身的职能,构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便能够及时解决强制性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是对我国强制性标准协调机制和强制性标准过程机制进行研究。

关键词:强制性标准;协调;过程控制机制;研究

本文为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资金资助(YJSCX2016-150HLJU)

强制性准备诞生于上个世纪60年代,在文革时期不断得以强化,进入到改革开放以后,呈现出强制性与推荐性并存的发展现状。在现阶段,需要将强制性标准协调逐渐向具有中国特色的方向发展,对巩固强制性标准的地位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生活中技术性含量的增强,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强制性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中日益突出,加大对强制性标准协调与过程控制机制进行研究具有必要性。

1 我国强制性标准协调机制研究

1.强制性标准协调机制现状。建国以来,国家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其中,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机会,建国至今,标准化管理机构从最开始的附属逐渐发展成为具有一定的规模,要求综合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修改计划的编制及国家标准的统一编号、登记及发布工作。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贯彻于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监管、制定、沟通、协调、实施及指导工作。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性标准化统一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内部的发展需求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的建立及实施。

2.强制性标准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首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管理权威性不强,呈现出管理碎片化、发布主体多、条块分割混乱及标准层级多等特点,虽然都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但是适用标准却存在较大的差异,界限模糊,交叉重复现象严重,难以实现有效的管理。其次,强制性标准协调模式取法确保强制性标准自身价值的有效发挥。强化性标准存在“不强”现象,各项强制性工作无法得到有效实施,缺乏合理有效的政策引导,不能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去实施,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不高。最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不规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构成不合理,不具有代表性,没有严格的按照规矩办事,标准制定过程存在不透明和不公开情况[1]。

3.强制性标准协调机制构建方法。首先,需要构建完善的国务院层面强制性标准管理机制。需要结合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制定出合理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发布及批准标准。其次,为了确保强制性标准能够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达成一致,需要在国务院层面建立联席机构,不断的提高标准化推进委员会的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强制性归家标准的协调和组织工作的高效开展。最后,需要增加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审批及审查工作职责,确保强制性国家标准审定委员会的有效衔接和良好沟通,做好强制性标准立项、复审及审批工作,及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2 我国强制性标准过程控制机制研究

1.强制性标准制修订现状。目前,我国制定出了很多关于强制性标准修订程序的法律和法规,主要包括《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标准化法》、《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标准化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在不违背法条规定的基础上,不断的强化立法精神指导。《国家标准管理方法》中,虽然对强制性标准及推荐性标准做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却没有在程序方面做相关的规定,适用于强制标准,同时在修订程度中也同样适用[2]。

2.强制性标准制修订存在的问题。第一,立项阶段存在问题,没有对强制性标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存在严重的盲目立项情况。另外,没有对立项标准信息进行充分检索,导致重复理想存在问题。第二,起草阶段存在问题。强制性起草存在组组建随意、前期资料搜集不合理性及调研不充足等现象,并且研讨会的专业代表性不强,影响着标准草案稿件的质量。第三,审批阶段存在问题。强制性专家代表不熟悉审查要求及审查议程,缺少会议组织单位,导致审查结论模糊不清。

3.强制性标准制各阶段控制方法。首先,需要做好立项阶段控制工作。立项阶段主要包括与阶段及立项阶段。在预阶段,需要给立项的强制性标准项目提供必要性和合法性的论证。在立项阶段,需要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开展各项审查、协调、汇总及确定工作,并做好立项申请登记工作,由法规处进行审查,由专业部进行接收和确认。各专业部在申请强制性标准立项时,需要先送交综合业务部门管理登记后,在开展确定接收工作。其次,为了确保強制性标准存在起草不正确和不合理等现象,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方法》中的规定,进行强制性标准起草管理规定。起草阶段主要包括两方面工作内容:第一,草案稿阶段,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化要求,充分发挥各专业部的作用,做好强制性标准制修订过程的指导及监督工作,确保强制性标准起草过程的公开性及合理性。第二,征求意见阶段。应该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系统,对各个阶段的转段情况征求意见,将强制性标准的征求意见设置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不断的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各方利益的实现。最后,标准审批阶段控制。要做好审查接受送审资料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审查资料不予接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审查会参会代表情况、征求意见的范围和意见处理情况、审查意见处理及投票表决情况,重要意见或重大分歧处理结果和依据[3]。

4 结论

强制性标准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要求需要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对强制性标准进行改革。由于强制性标准自身具有较强的实践性,需要将其作为一种技术规范,明确自身的发展规律,构建合理的强制性标准。同时还要将强制性标准上升到法律层面上,展现出强制性标准的变通性及适用性,发挥强制性标准的自身性能。

参考文献

[1]刘艳阳,成秀虎,骆海英. 气象强制性标准与法律法规的协调性研究[J]. 标准科学,2016,(12):34-38.

[2]本刊讯. 清理评估强制性标准开展团体标准试点[J].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2015,(10):7.

[3]韩羽. 开展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 提高我国标准国际化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J]. 中国科技产业,2015,(10):76.

作者简介

宋道军(1986-),男,黑龙江省尚志市,黑龙江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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