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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分析公司制企业与股份合作制企业

2017-07-07崔展豪

卷宗 2017年8期
关键词:比较分析

摘 要:公司制企业是我国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吸收了合作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某些优点,以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本文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对二者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比较。

关键词: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比较分析

1 何谓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1993年我国公司法颁布之后,新的立法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将企业分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三种。

公司制企业是指依照《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注册的,以营利为目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其基础是资本的联合。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依法成立的,资本由职工股份或以职工股份为主构成,企业成员按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民主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以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为分配原则,由出资者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其基础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有机结合。

2 从企业运营各方面比较分析

(一)企业建立

二者的设立都需要经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登记,公司制企业需要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股份合作制企业需要将相关文件报经乡级以上乡镇主管部门批准。关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则本限额为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五百万元,股份合作制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关于股东人数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不要求股东人数,但是需要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公司发起人,发起人全部都是股东,股份合作制企业对股东人数没有要求。

(二)组织机构

二者一般都设置有董事会和监事会,其职权亦基本相同。有所例外的是,部分规模较小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董事会,以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代替;在企业权力机构的设置上,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最高组织形式与决策机构是职工股东代表大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和股东大会两种制度的结合,是股份合作制的特色,股东会要由职工股东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三)企业治理

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经营范围、发展方向、收益分配及关停并转等事项)均由最高权力机构职工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公司制企业实行的是以股東会为中心的管理制度,且实行一股一票的表决权制度;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制度,是股东大会与职工大会两会合一的制度,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制度和“一股一票”的利益分配制度,在决定企业日常性事务的时候,不论持股多少,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在决定企业重大问题如分立、合并、解散和利润分配等问题时,实行按各自持股份额进行分配的一股一票的制度。

(四)利润分配

二者都实行了按股分红的分配制度。公司制企业坚持实行按股分红的分配原则,没有实行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两者所占比例由企业章程规定。职工股东作为劳动者的时候其收入实行按劳分配,这部分收入细分为两部分,一是职工股东的工资和奖金,进入企业成本核算,二是在企业所得的可分配利润中留取一定比例,按职工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作为投资者的时候其收入实行按股分红,按照其出资额,享有可分配利润中提留一定比例用于按劳分红后剩余部分的按资分配的分配权,出资比例越大,所得收入越多。

(五)股权的管理

二者都在不同程度上实行了股份制,均以股份的形式进行投资,一般情况下,股东入股后均不能退股,但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让,都可以视情况扩股或者增股,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都有认购新股的优先权。二者都可以收购本企业的股份。公司制企业可以在我国公司法第134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下收购本公司股份;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职工欲退股但是内部转让不出时暂时收购该股份。

股份合作制企业设有三种股份,即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和法人股。要求双重多数原则,即大多数职工要持股,大多数股份要由职工持有。职工股包括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职工个人股是职工以自己合法财产向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或通过合法的受让、分配而取得的股份;职工集体股是本企业职工以共有的财产折股或向本企业共同投资所形成的股份,也可以是通过合法的受让、分配而取得的股份。公司制企业设两种股份,发起人股和公众股。

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对职工股份的转让具有一定限制性。股份可依法继承、转让、馈赠,但须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职工股东的股本一般只能在本企业内部转让,职工股东退出时,不得将股份转让给除本企业其他职工外的其他人,暂时转让不出的,可由企业收购再行出售给本企业其他职工。例外情形,如果职工股东欲将其股份转让给企业以外的个人或法人,应确保职工股和集体股的控股地位。

参考文献

[1]张海夫.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问题及其治理[J].党政干部论坛.2007(6)

[2]王新红.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浅探[J].时代法学.2002(5)

[3]陈建国.农村股份合作社公司化运作法律制度研究[J].兰州财经大学.2015

作者简介

崔展豪(1995-),男,汉族,山东青岛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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