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民隐私权与新闻媒体职业权利冲突的平衡

2017-06-29杨懿凡

采写编 2017年2期
关键词:新闻媒体隐私权权利

杨懿凡

一、公民隐私权与新闻媒体职业权利矛盾产生原因

在当前的新媒体时代,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构成、工作方式、采访报道要求都有了新变化,涉及侵犯采访对象隐私权事件的频率也随之增加。人们一方面需要借助媒体来了解新闻,获取有用的信息,知晓周围所发生的变动,一方面又要求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现实生活中公民隐私权与新闻媒体职业权利两种权利之间常常产生矛盾。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关法律缺位。不论是媒体职业权利的规范与保护,还是关于隐私权的保护,我国目前的立法还存在着一定缺陷,尚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一方面,2010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后,专门的民事侵权法虽然诞生,但涉及隐私权的实施细则还不完善。另一方面,媒体的职业权利在我国立法上也暂时没有具体的条文加以规定,对媒体的约束主要依靠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与行业自律,对新闻从业者的各项基本权利也暂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保障。

(二)媒体与新技术的结合助推了私密信息的泄露和传播。新媒体时代新技术与信息紧密结合,互联网的广泛运用,使信息传播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无论传播范围还是传播速度,都像病毒传播一样迅猛。

二、平衡隐私权与新闻媒体职业权利冲突策略

基于以上原因,那么该怎么平衡隐私权与新闻媒体职业权利冲突呢?

(一)完善民法中涉及隐私权保护的内容。隐私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对它的保护主要还应通过民法来实现。笔者认为,民法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单独列出,由间接保护转变为直接保护。这样就便于当事人在隐私权受到侵害时,直接向法院提出被告侵犯其隐私权的诉讼,使公民在捍卫个人隐私时有法可依。2016年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已体现出上述设想,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章节进行阐释并做出规定。接下来还需要将其中的条文尽可能地细化,从侵权具体行为判定、责任划分、判决损失赔偿等方面都需要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切实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1.媒体不应报道属于个人私生活范畴的信息。无论社会地位如何,是否属于名人,每个人的生活中都有一些本人不愿透露给他人的、或是一些从道德或法律来看不适合公之于众的信息内容,比如个人的健康状况、家庭婚姻关系、宗教信仰、财产信息等等。

2.可披露的个人信息应当属于公民合理关注的范畴。在判断新闻报道是否适合公众关注时,往往需要关注报道的选题。若选题内容不注意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而是片面追求内容的猎奇、刺激甚至是耸人听闻,或者是通过隐性地窥探他人的私生活,披露所谓“猛料”、“不为人知的秘密”,这样的内容即使经过认真运作和策划,由于这些新闻报道涉嫌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违背了新闻媒体职业权利和道德规范,超出了公众合理关注的范畴,应该被新闻工作者所摒弃。

(三)新闻媒体职业权利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存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为维护个人利益,以记者侵犯其隐私权为幌子,阻挠记者进行正常的采访报道工作,甚至将记者告上法庭。当新闻媒体面对这样的指控时,有必要确立一些可以供记者使用的抗辩事由,以保障媒体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1.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已经牵涉到社会公共利益,那么便不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新闻媒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抗辩,不构成对他人隐私權的侵害。

2.公众人物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公众人物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其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构成要件。公众人物大致包括:政府公职人员,公益组织领导人,文艺界、娱乐界、体育界的“明星”,文学家,科学家,知名学者等人士。公众人物需要对媒体及社会关注其隐私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宽容度,媒体对他们的某些个人信息和新闻进行报道,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3.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的事先同意可作为新闻媒体侵害隐私权的重要抗辩事由,具体可以表现为愿意接受采访、主动提供资料、协助新闻报道完成等。

4.消息来源是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指由党和国家机关公开发布的文件、通知、判决书、布告等内容,或者是其他允许公开发布、引用的材料。由于这些记录的公开性,即使涉及某些隐私内容,一旦这些信息出现在可被公众查询的公开内容中,作为引用者的新闻媒体,只要在报道中做到了客观真实,就可以认为没有侵犯他人隐私权。

新闻媒体作为社会重要的信息传播机构,其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就是传播信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将公众需要知悉的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报道,同时又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是新闻媒体工作者应当努力的方向。新闻报道既要合法,也需要合乎情理和道德标准,同时,新闻法规、隐私权相关法条不断完善和补充,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毕竟完备的法制才是保障公民隐私权与新闻媒体职业权利的根本途径。无论是新闻媒体职业权利还是保护公民隐私权,划出一个清晰的界限并非易事,但仍要在实践中不断试错,在媒体行使职业权利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从法律、道德的角度努力寻求相对的平衡,为媒体生产高质量的新闻内容、为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做出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

[1]赵跃,廖天虎.论自媒体时代隐私权的保护[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第28卷第4期.

[2]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4]王娟.隐私权基本问题初探[J] .法学家,1995年第5期.

[5]吕光.大众传播与法律[M].台湾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2版.

[6]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版.

[7]王涛.隐性采访浅谈[J].辽宁广播电视学刊,2013(1):38-38.

[8]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38-238.

[9]唐光怀.论新闻媒体隐私权侵权指控的抗辩事由[J].时代法学,2007,5(4):79-82.

[10]王笑冰.新闻价值与新闻侵犯隐私权抗辩事由的系统化分析[J].政法论丛,2000,5.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楚才学院)

猜你喜欢

新闻媒体隐私权权利
雪中放牧新风景
股东权利知多少(二)
股东权利知多少(一)
新闻媒体与我国当前公共领域的构建
河北“全覆盖式”对各级新闻媒体进行财政支持
网络新闻媒体伦理失范问题分析
国内外隐私权的发展与保护
权利套装
爱一个人
谈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保护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