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不成立纳入决议瑕疵诉讼的必要性
2017-06-21褚玉龙
大经贸 2017年5期
褚玉龙
【摘 要】 公司未依法通知全部股东参加股东会而作出决议,剥夺了个别股东就公司重大事项表达意见、参与决策等权利。因此,采用“三分法”将决议不成立纳入决议瑕疵诉讼,重新构建公司决议效力诉讼制度,可以弥补理论上“二分法”的逻辑不周延之缺陷,具有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司法实践也充分证明了将决议不成立纳入决议瑕疵诉讼的必要性。
【关键词】 决议不成立 决议瑕疵诉讼 三分法
李某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之一。2008年李某按照股份比例分得公司所属门面房三间,并占有、使用、收益。2010年10月,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2011年1月1日公司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决议:“对公司股东李某以股份分配的门面房及租赁的其他门面房暂时由公司收回。”2015年3月8日,李某以公司股东会议召集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
法庭审理后,对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未通知部分股东是程序性违法还是内容违法,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公司未通知原告即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剥夺了原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依据《公司法》第41条第一款:“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之规定,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