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审核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2017-06-21钱昕王烨
新西部下半月 2017年5期
钱昕?王烨
【摘 要】 本文以穆建德要求沂源县民政局履行低保待遇给付义务案为例进行了相关讨论。认为在行政机关不受理、初审未通过及审核通过却不上报的情形下,前置审核行政行为是可诉的,此时法院应视审核机关与许可机关是否为同一机关而采取具体审查方式。同时指出,就同一行政行为的多个行政相对人,在没有一起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共同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词】 前置行政行为;审核行为;许可行为;合法性审查
一、据以讨论的案例
1、基本案情
原告穆建德、穆朝阳于2002年开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015年10月被告民政局对全县城乡低保工作进行规范管理。2015年11月原告向历山街道及历山社区提出低保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原告的申请没有通过历山街道的审核,历山街道没有将原告列入2015年12月份历山街道上报城市低保人员名单上报给民政局。被告民政局于2015年12月开始停发原告的低保待遇。原告穆建德于2016年1月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县政府于2016年3月14日做出维持民政局停发申请人低保待遇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审判情况
法院认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领包括申请—审核—审批—发放或停发等基本程序。《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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