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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研究

2017-06-21姜龙

中国市场 2017年18期

[摘要]依据美术作品的客体性质和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立法旨意,侵害美术作品完整权的构成要件应当为“存在改动或者其他侵害行为,且改动危及作品核心表达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导致公众误解作品表达”为确定特殊侵权情形,需要区别“出版性复制”与“有效复制”两个概念。同时应当结合美术行业习惯,对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限制。

[关键词]美术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利益平衡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8091

美术作品是人类思想的可视性表达,是作者智力劳动的产物。其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1]”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最初是为保护文字作品而制定的。值得注意的是,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上,美术作品的保护方式与一般作品并无差别。但是美术作品在客体性质上与一般作品有着重大区别,在适用现有法律时,若不加以适当解释则难以实现充分保护,也难以实现权利人与利用者的利益平衡。

1侵害美术作品完整权的构成要件

11歪曲篡改

111因对作品的改动而构成的歪曲篡改

改动即是存在着对美术作品物理上的改变。这里的改动应当做严格的理解,依照客观标准进行判断。但是存在着改动并不意味着一定构成“歪曲篡改”。如果将一切改动都认定为构成歪曲篡改,无疑会导致作者权利的绝对化,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作品的利用。因此需要对改动进行限定,以确定构成“歪曲篡改”的改动。

美术作品表达的是美感和作者持有的美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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