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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批判性创新思维对法学教育的启发

2017-06-20魏斌乐志红

教育教学论坛 2017年24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

魏斌+乐志红

(1.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2.南方翻译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部,重庆 401120)

摘要:批判性创新思维是一种合成式思维,它包含了批判性思维和创新性思维两个维度,其中,批判性思维面向的是分析问题,而创造性思维面向的是解决问题。培养法学专业大学的批判性创新思维是当前我国法学教学质量改革的目标,这有助于学生全面地、批判地、辩证地、创新性地思考和解决问题。

关键词:批判性创新思维;法学教育;教育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24-0206-02

一、引言

2015年8月18日,教育部副部长林蕙青在长三角地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研讨会上表示,目前教育部正在制定本科专业内的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创新精神和能力培养要求将纳入相关国家标准。林蕙青指出,在国家将创新精神和能力培养要求纳入国家教学质量标准的同时,各高校应将创新精神和能力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指标,要构建有针对性的、时效性的创新教育课程体系。这个体系既包括了通识课、专业课和实习、实践等各个环节,还要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就业创业指导等相关的必修课和选修课。[1]显然,创新精神和能力已经被列为高校教育质量提升的新要求,而如我们所知,创新的前提条件首先是思维方式的变革,因此如何進行思维方式创新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现实理论问题,而在人类的思维方式中,创新性思维总是与批判性思维紧密联系在一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在《面向二十一世纪高等教育世界宣言:观念与行动》中第一条就把“培养批判性和独立态度”视为高等教育、培训和从事研究的使命之一。第九条还规定“创新教育方式: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可见,这两种思维大多数都是共同发挥作的,两者共同构筑了一种具有天然联系的批判性创新思维。[2]这种合成式思维常常与问题求解紧密联系,批判性思维面向的是分析问题,而创造性思维面向的是解决问题。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创新思维是国内外高等院校的培养目标之一,养成良好的批判性创新思维能力,有助于学生全面地、批判地、辩证地、创新性地思考和解决问题。

二、何谓批判性创新思维

“批判性创新思维”是批判性思维与创造性思维的缩写,它来源于相应的英文术语“critical and creative thinking”,实际上是两种互相关联的思维形式:一是批判性思维(critical thinking),也有学者将其译为“批判思维”、“批判性思考”或“批判思考”;二是创造性思维(creative thinking)。有学者将其译为“创造思维”、“创造思考”、“创新思维”、“创新思考”和“创新性思考”。具体而言,批判性思维是为决定相信什么或做什么而进行的合理的、反省的思维。美国哲学学会曾界定:批判性思维是有目的的,自我检验的判断。这种判断导致解释、分析、评估、推论以及对判断所依存的证据、概念、方法、标准或语境的说理。而创造性思维是指发散性思维和集中式思维的辨证统一,这种思维方式具体指的是在遇到问题时,能从多角度、多侧面、多层次、多结构去思考,既不受现有知识的限制,也不受传统方法的束缚。其思维路线是开放性、扩散性的。[2]国内外对于批判性思维和创新性思维的研究产生了丰富的成果。国际上,对批判性思维概念解释最权威的是法乔恩(P.Facione)给出的。他把批判性思维定义为一种有目的的反思性判断,并提出批判性思维的核心认知技能包括解释、分析、评价、推论、阐明和自我调节六种形式。比较有代表性的著述有:鲍厄尔(T.Bowell)和(G.Kemp)的《批判性思维:一个简介》、爱波斯坦(R.Epstein)《批判性思维》、布朗恩等(M.Browne)《正确提问:一个批判性思维导论》等。创新性思维内涵有多种解释,如美国教育学家科勒斯涅克(W.B.Kolesnilk)认为创新思维在本质上和发散思维是统一的,发散思维是创新思维的核心。比较有代表性的著述有:迈克尔科(M.Michalko)《创新性思考技能手册》和沃格尔(T.Vogel)《突破性思考:批判性思考和创意生成导论》等。

三、批判性创新思维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

法律人应当具备质疑的精神,法学教育应当将训练学生的批判性创新思维能力融入在日常的课堂教学当中,尤其是要结合课程知识和案例的讲解来引导学生批判性地思考,激发学生构思创新性的观点。在本科生课堂教学中,“翻转课堂”是法学教育改革备受推崇的一种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法的目的在于突出论辩式转向,推崇课堂教学由教师为主导转向以学生为主导,由发问式学习转向对话式学习,由侧重于讲授法律知识转向与训练学生的思辨能力并行。实质上,这种教学方式恰恰针对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创新思维的能力。国家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卷四中的案例分析题已经侧重于考察考生在分析案例时的批判性创新思维能力,这也意味着当前的法学教育教学必须对此作出反应。为训练本科学生的批判性创新思维的能力,在本科教学的课堂当中,笔者已运用引导学生讨论卷四中的案例,下面就简单介绍笔者如何引导讨论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中的第二个案例。该案例是关于刑法理论及其法律适用的问题,问题一是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笔者主要组织学生就这个问题展开讨论。为了使学生能够充分地的进行论辩,教师将学生分为两组,按四个阶段展开讨论:在第一个阶段,两组学生展示自己的观点,一组认为应当认定为侵占罪,而另一组认为应当认定成立抢劫罪一罪。在第二个阶段,教师向两组学生说明论辩的程序规则,由两组学生轮流依次主张和反对。在第三个阶段,两组学生可以提出理由支持各自的主张,其中,第一组学生的理由是赵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对名画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为同时使得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所以,赵某对名画成立(委托物)侵占罪;第二组学生的理由是赵某杀害钱某是为了使名画不被返还,钱某对名画的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所以,赵某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在第四阶段,两组学生开始就对方的理由展开质疑,第一组学生反驳认为财产性利益固然可以是抢劫罪的对象,但是名画已经被赵某据为己有,应当认定为侵占罪更为合理;第二组学生则反驳认为钱某已经要求返还名画,这种财产性利益不再是被占有,而是遭抢劫,应当认定为抢劫财产性利益罪更合理。而后,两组学生按照顺序依次进行质疑。在最后阶段,老师进行点评,指出双方论证的合理之处,并对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

四、结语

可以预见,在国家即将把创新精神和能力列入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新契机下,培养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批判性创新思维能力,对于提升高校法学学科教育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培养体系还要求高校在开设课程时候,需要创新研究方法来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创新思维,教育教学方法是法学教育的重要方法,以案例教学法为例,这种方法是高校培养法学专业大学生普遍采用的一种研究和教学方法,这意味着对传统的案例教学法的改革是培养和训练法学专业大学生批判性创新思维能力的一种重要教学改革手段。

参考文献:

[1]新华网消息.教育部:创新培养纳入本科教学质量国家标准[EB/OL].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8/18/c1116294493.htm.

[2]熊明辉.批创思维的实践与理论[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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