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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立法权行使的实证分析*
——以立法权限的遵循为中心

2017-06-15易有禄

政治与法律 2017年6期

易有禄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设区市立法权行使的实证分析*
——以立法权限的遵循为中心

易有禄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我国《立法法》修改以后设区市立法权的行使实践表明,设区市的立法需求总体上是比较旺盛的。就立法权限的遵循而言,所谓“越权立法”尚未成为设区市立法权行使中的比较明显的问题,这并不意味着由此就可以放松对设区市越权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警惕”。各设区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呈现出明显的“趋同性”,有些设区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为追求“大而全”而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通过立法解释进一步明晰设区市立法权行使边界的同时,设区市在行使地方立法权时应更加着重于突显地方特色和力求立法的精细化。

设区市;立法权;立法法;法律保留;地方立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统计,自2015年3月15日修改的我国《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以下简称:设区市)地方立法权以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27个省、自治区已批准268个设区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以下又称:新获批准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①笔者于本文中所用设区市立法权行使的相关数据,如无特别注明,均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制作的《各地推进赋予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情况表》,http://www.calaw.cn,2017年3月12日访问。其中,不少地方已经开始实际行使地方立法权。随之而来的是,在我国《立法法》修改过程中为各方面所热议的设区市立法权的权限问题再度成为各方面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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