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概念的证立及行为的刻画*
2017-01-25茅铭晨
政治与法律 2017年6期
茅铭晨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行政决策”概念的证立及行为的刻画*
茅铭晨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尽管“行政决策”已被大部分学者作为法学概念使用,而且学者们也从各自的角度对它进行了颇有见地的学术表达,但仍未形成共识。在实行以行政行为为对象的行政程序制度和以行政行为为“通道”的行政诉讼制度的我国,是否能够确保“行政决策”概念的成立和“行政决策”作为一类独立的行政行为,关系到能否实现对行政决策的法律规制。层层剥离对“行政决策”概念的各种“证伪”理由之外壳,便可看到“行政决策”这一特有行政现象的真实存在,经过抽象后,其可以以法学概念的形式加以表达并进而通过入法成为法律概念。在概念证立的基础上,梳理行政决策的类型,刻画行政决策行为的特征、法律属性及其与相关行政行为界分的边界,行政决策行为在行政行为体系中的独立地位清晰可见,由此为构建行政决策法学理论大厦及实现行政决策法治化铺垫了基石。
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类型;行政决策法治化
“任何一个言谈者都必须应他人的请求就其所主张的内容进行证立,除非他能举出理由证明自己有权拒绝进行证立。”①[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39页。这个被德国当代著名公法与法哲学家罗伯特·阿列克西(Robert Alexy)所称的“普遍理性实践论辩规则”,同样应该适用于“行政决策”概念的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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