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人工岛屿的国际法规制
2017-06-10杨显滨
社会科学 2017年6期


摘 要:中国在南海诸岛填海、扩建机场等陆地设施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以UNCLOS为首的国际法对于海上人工岛屿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导致人工岛屿的概念适用模糊。海上人工岛屿具有受国际法与国内法双重调整的法律特征,但其权利义务边界尚不明确,人工岛屿能否作为领海划界的依据存在争议。通过对人工岛屿的分类讨论,明确海上人工岛屿具有的权利、义务边界阈值,根据人工岛屿修建的基础判断其能否作为划界的基础。我国在南海进行的人工岛屿修建符合国际法规定,在海上人工岛屿概念的解释中我国应发挥更大话语权,并通过制订《海洋基本法》为修建海上人工岛屿提供国内法依据。
关键词:海上人工岛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划界
中图分类号:D9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06-0099-08
作者简介:杨显滨,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 (上海 200444)
海洋承载着国家发展基石,涉及海权关键的岛屿是我国未来的主要斗争方向。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121条规定,岛屿是指“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早在1958《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就强调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不但适用于中国大陆,还适用于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1除了自然岛屿,人类随着自然的进步开始在海上利用科技与人力建造人工岛屿,例如迪拜投资建设的目前世界最大人工岛群——棕榈岛。由于人工岛屿直接牵扯到海洋划界、资源权属等国家发展的重要利益,其兴建往往伴生着巨大争议与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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