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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资源之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证成

2017-06-10李志文

社会科学 2017年6期

摘 要:国际海底资源是21世纪的接替性资源,也是各国竞相参与开发并进行争夺的重要财产,其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在法理上具有相应的依据。对其进行相应的研究,应确立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应然性架构,分析国际海底资源归属于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范畴的合理性,研究国际海底资源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现实距离性,并提出缩小这种距离与切合两者之间关联的完善思考。

关键词:国际海底资源;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理论构架

中图分类号:D9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06-0090-09

作者简介:李志文,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辽宁 大连 116026)

国际海底资源是分布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上的、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質、能量和空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于防止国家间进行无秩序的资源争夺,使国际海底资源能够充分被全人类所共同利用,避免少数国家依自身强大经济与科技实力采取单边行动,将国际海底资源据为己有。以美国为核心的众多发达国家企图从理论上曲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以尽可能的为本国利益所服务。因此,从理论及现实两个方面上分析国际海底资源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法理,为发展中国家真实获得这部分继承财产,缓和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冲突提供更多的理论思考,实属必要。

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法理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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