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目的对虚开普通发票罪犯罪构成的影响
2017-06-09王小珂
进出口经理人 2017年3期
王小珂
摘 要:发票在我国市场经济当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因为发票而引发的刑事犯罪风险已成为市场主体需要高度重视的风险之一。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虚开普通发票罪,将虚开增值税专用票以外的普通发票也纳入了刑事责任的范畴。
关键词:虚开;犯罪构成;责任失衡
一、虚开普通发票罪的一般构成要件
虚开普通发票罪,是指以虚假的手段,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普通发票。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的行为。“虚开”普通发票,是指没有商品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劳务、服务而开具普通发票,或者虽有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接受了劳务、服务,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普通发票的行为。普通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按照國家关于发票管理的规定,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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