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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司法运行机制

2017-06-07唐波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检察工作运行机制

唐波

(546600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荔浦)

摘 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将对检察机关各项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只有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科学内涵,澄清误解,增进共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是要改变宪法对公检法三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的基本定位,而是在坚持这一基本诉讼原则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相关诉讼机制和制度来更好地落实这一基本原则。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运行机制;检察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审判中心主义一直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刑事程序法治化的体现。在此背景下,作为与刑事审判联系紧密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行使刑事指控功能时应正确认识刑事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同时还应当适应当前形势探索在现有刑事司法体制和环境下推行以审判为中心进行诉讼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也可以称作“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关系中,都凸显审判的中心地位,将刑事审判作为整个诉讼的核心。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等审判前程序被视为审判程序开启的准备阶段,只有审判才具有定纷止争的权威性、终局性作用。因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决定被追訴人是否有刑事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虽然在侦查、起诉等环节中也会涉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但这都是程序意义上的处理,不具有实体问题上的既判力。故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在西方国家确立的比较早,但是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大法系的影响却有所不同。在刑事司法领域,侦查程序最先触及到个人的权利,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影响也从侦查程序首先开始体现出来。侦查程序的主要工作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和证据的收集,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这两项事务的影响在两大法系的主要表现是不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伸缩性,学者们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也众说纷纭。笔者认为,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我国的“以审判为中心”,在本质上都是通过强调审判的核心地位,增强司法权威,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然而,每一国家的司法制度的形成和沿革都有其特定的国情和背景,不同国家的历史和法律文化对其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的形成具有特定性和差异性,对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认识固然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合理内容,但更应当结合我国的宪政要求和刑事司法体制实际,充分考虑其本土资源的特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既强调程序的防错意义,又注重审判效率和权利保障。这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主要追求治罪效率的诉讼价值有着很大的不同。如前文所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主要是为了突出审判的中心地位,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突出法治的原则,避免出现政府随意剥夺公民的财产、人身权利,这就兼具了效率和公平的价值,其主要取向便是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这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方向也是一致的。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将提高审判在侦查、起诉、审判当中的地位,这对于侦查机关的定位也是一种考验。由于我国沿袭的习惯,检察官与法官的地位一般在心理预期上是一样的,因此作为侦查机关一员的检察官如何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寻找自己的定位,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命题。

二、要求检察机关应提高案件质量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对起诉的案件应提高质量。检察机关以提起公诉的形式参与审判活动,这就给公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庭审中控辩对抗的加强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审判者的一切心证均应当来自公开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这必然要求公诉检察官更新刑事司法理念,进一步提高公诉质量。公诉检察官应当从庭前证据审查和庭上举证辩论两个方面寻找改善工作的切入点:首先,应当更加重视庭前的证据审查工作,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严格审查,充分考虑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引起的证据变化和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围绕案件焦点作好出庭应对准备。其次,庭审实质化使得庭审活动更具对抗性和不可预测性。公诉检察官必须不断增强业务素质,提高交叉讯问能力和当庭应变能力,真正通过扎实的证据和严密的论辩,履行好对犯罪的追诉职能。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然会对侦查工作产生重大的影响,原有的侦审连接将被阻断,而新的诉讼结构则会被建立。虽然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多少有一些倒逼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工作自我改革的意思,但是侦查工作不能一味地落后审判工作,同时也不能一味地被倒逼。侦查作为诉讼过程的一部分,也应当对审判等过程提供良好的改革素材和建议。因此,侦查的专业性将被更加地被强调,侦查专业化则必然是一种趋势,这不仅是对侦查工作的一种考验,更是一种对侦查人员的更高要求。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不能错误地把侦查、起诉视为审判的从属。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然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中。所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非弱化检察监督,反而对强化诉讼监督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在侦诉审的诉讼关系中,检察机关居于中间,既是诉前程序的主导者,又是诉后程序的重要参与者,既要将审判环节对证据的严格要求准确地传导到侦查环节,又要保证侦查、起诉环节收集的证据得到庭审的认可。为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构建侦诉审之间的新型司法运行机制。

三、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新要求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就必须要按照司法规律进行诉讼制度的改革。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和深化改革的攻坚期,社会矛盾日益激化,挑战与机遇并存,检察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愈发明显,检察机关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担负着更加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将直接关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关乎检察权能否独立公正有效运行、关乎法治中国建设能否全面、有序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将对检察机关各项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只有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科学内涵,澄清误解,增进共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是要改变宪法对公检法三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的基本定位,而是在坚持这一基本诉讼原则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相关诉讼机制和制度来更好地落实这一基本原则。

优化诉审关系需要科学合理的定位,亦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实践中检法两家之所以对个案进行沟通协调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是目前对刑事案件的绩效考核机制的考量。笔者认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刑事案件考核指标体系有助于诉讼权能的正常化规律化运行。对于法、检、公的绩效考核机制应当遵循司法规律,立足办案实际,统一研究部署,建立以司法规律为依据、以办案实际质量为重心的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体系,淡化法院、检察机关的行政属性,促进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的有效运行,使其在总体上实现激励、督促功能。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和要求,是控、辩、审三种职能都要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证据裁判原则作出裁判。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转变,公诉应该尊重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的运用。庭审实质化,要求法官是案件的裁判者,法官对证据的审查要有亲历性;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才能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公诉作为控方出席庭审,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把握直接影响庭审的效果和法院审判。公诉人庭审应对能力,决定了案件办理效果,做好审前准备,发挥好审前过滤、分流,保障庭审为中心的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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