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控审分离原则
2017-06-07赵祥贵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赵祥贵
(530074 广西大学法学院 广西 南宁)
摘 要:控审分离原则是指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必须由独立的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其理论基础是分权制衡理论与诉讼正义理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贯彻控审分离原则上存在不足之处,人民法院拥有决定逮捕、改变罪名、启动再审等权力,上诉审采取全面审查原则,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控审分离原则相违背。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贯彻控审分离原则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完善性建议,使刑事法律从程序上与实体上保证司法的公正公平,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全面审查
一、控审分离原则的基本概述
控审分离原则的理论发展对近代刑事诉讼理论与刑事诉讼活动进步有重要意义。我国理论界对什么是现代意义上控审分离原则的内涵没并有通说的界定,综合分析,有几种不同观点。我认为控审分离原则在内容上具有结构和程序两方面的含义。结构意义上的控审分离是指,控诉与审判作为两种不同职能应当由两个国家机构职能部门分别行使。程序意义上的控审分离原则是指严格遵守“不告不理”,即审判必须以控告为前提,并且审理和裁判的对象以控诉书的范围为准。
控审分离原则的体现与贯彻无论是从结构上着手还是程序上实施,都应当准确把握控审分离原则的理论基础。分权制衡理论与诉讼正义理论是控审分离原则的重要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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