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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营改增前购买不动产的会计处理

2017-06-05纪宏奎

税收征纳 2017年4期

纪宏奎

销售营改增前购买不动产的会计处理

纪宏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购买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因此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扣减、预缴、缴纳不通过“预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等明细科目。新会计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将具有投资或增值目的的不动产从“固定资产”科目中分离出来,单独归类为“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又分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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