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所得12万以上申报应规避的误区
2017-06-05顾学锋易光峰
税收征纳 2017年4期
关键词:误区
顾学锋 易光峰
年所得12万以上申报应规避的误区
顾学锋 易光峰
不需要进行年度申报,这是不正确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⑵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⑶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⑷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只是其中需进行年度申报的情形之一,年所得不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同样需要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也就是3月31日以前办理自行申报手续。
误区三:年所得12万元指的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
有的人认为,2016年度我的收入虽然已达12万元,但扣除法定费用后,没有达到12万元,所以也不需要进行自行申报,这是错误的。
国税发162号第六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因此,年所得12万元,是指未扣除费用的上述11项收入的合计数。
国税发162号第七条规定,年所得不含以下三个方面所得: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即:⑴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