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障碍与释疑: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业的理论澄清

2017-06-05刘乃梁

北方法学 2016年6期

刘乃梁

摘要:法律适用的明晰是开展法律规制实践的必要前提。虽然反垄断法的适用障碍表现出法律效力的“自我否定”倾向,但是这种制度设计源于对行业发展规律和合理规則方法的尊重。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管制行业的开放浪潮,反垄断法适用障碍具有主客观两方面的消弭倾向,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张。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使得作为垄断性行业的银行业逐渐回归市场竞争的发展本质,“新型”的反垄断规制和“传统”的金融规制也会因此产生此消彼长的态势转变。《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业的实然逻辑在于既有法律规则范畴下的解释合法性、银行业市场发展演变的行业合理性以及我国反垄断规制发展脉络下的可期待性。

关键词:反垄断法 银行业 金融机构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6-0107-11

一、缘起:反垄断法适用银行业的学术争议

溯源不足百余年的当代反垄断法秉承竞争宏愿,以独立规制禀赋常立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宏图之中,因其恢弘效果而被社会舆论褒奖为“经济宪法”,也因此标签设定而承载着更多的历史使命与规制期待。“发展中国家是否应当发展竞争法的争论无疑是徒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实施同样肩负着为市场经济发展肃清垄断荆棘的任务,它与银行业垄断问题的广泛质疑和银行业市场化探索的行之维艰“不期而遇”。当回顾、审视和反思我国银行业从垄断经营到竞争引入的发展历程,我们就会知晓银行业反垄断规制的开展并非历史的巧合,而是源于现实和发展之迫切需要。……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