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欧洲民法典草案债务人补救权研究

2017-06-05王金根

北方法学 2016年6期

王金根

摘要: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合同及法律之规定履行各自义务。一旦债务人未能按合同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之违约责任。然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鼓励交易与合同维持精神等,欧洲民法典草案赋予债务人在履行不符时补救其履行之权利。但基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之平衡,欧洲民法典草案同时为债务人之补救权设定了一定条件。欧洲民法典草案的这些规定对于我国民法典债务人补救权制度的起草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欧洲民法典草案 债务人补救权 诚信原则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6-0061-12

一、债务人补救权制度概述

原则上,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合同或法律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在债务人履行存有不符时,债权人可基于合同或法律之规定追究债务人之相应责任。但是,基于鼓励交易、合同维持目的以及诚实信用之精神,新近之国际性商事法律及示范法都强调赋予债务人补救权,即通过修理、更换等等方式来补救其履行不符之权利,山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所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PICC)第7.1.4条(不履行方的补救)以及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第34、37条以及第48条等。

欧洲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DCFR)则在借鉴前述立法经验基础上,于第三编(债务及相关权利)第三章(不履行的救济)第二节(履行不符之债务人的补救)中用五个条文(Ⅲ.-33:201-Ⅲ.-33:205)详细规定了债务人补救权。……

登录APP查看全文